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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50号
  2. [发布日期] 2013-0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北京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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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将举办市属医院的职责划给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
  将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三)转变的职责。
  1.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强化对北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的职责,加强卫生发展规划、资格准入、规范标准、服务监管等行业管理。
  2.强化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健康促进、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
  3.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健全完善康复、护理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力量举办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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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参与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和技术、医疗质量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建立医疗、康复、护理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承担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地方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分析和预警工作。
  (五)负责本市健康促进工作;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本市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组织实施突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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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承担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根据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本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工作;拟订本市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械的集中采购工作,统筹协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十)依法对本市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拟订本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一)拟订本市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首都卫生发展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和医疗卫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本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发展及卫生援外工作。
  (十三)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市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参与医药卫生行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服务价格,参与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
  (十四)负责本市医药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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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并落实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五)负责本市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区县各部门干部医疗保健的管理工作;参与组织落实在本市举办的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十六)承担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信访、议案、建议、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和督查工作;负责本市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闻发布;负责卫生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业务的综合协调;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保卫和维护稳定工作;指导、协调首都卫生行业的安全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二)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处(研究室)。
  承担首都医药卫生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本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工作;承担医药卫生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医药卫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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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综合性重要文稿的起草;组织卫生志、卫生年鉴的编纂工作。
  (三)法制监督处。
  负责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综合工作;起草本市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担行政复议和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有关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工作,组织打击非法行医,督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负责北京地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健全完善本市卫生应急信息系统;承担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负责急性、新发传染病的风险评估与预警;组织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辐射事故等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承担院前急救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活动卫生应急保障工作。
  (五)疾病预防控制处(公共卫生管理处)。
  负责本市公共卫生管理的综合协调;拟订全市传染病、地方病、常见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和措施;指导全市疾病防控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市免疫规划的实施和疫苗接种异常反应事件的调查处置;组织对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综合防治、监测和疫情报告,对重大突发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拟订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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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基层卫生处。
  负责本市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拟订基层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与实用技术的普及推广工作。
  (七)老年与妇幼卫生处(精神卫生处)。
  负责拟订本市老年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精神卫生工作机构与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老年卫生、妇幼保健、精神卫生体系的建设,承担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对重大事故群体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协调工作。
  (八)食品安全标准处。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组织拟订、发布本市食品安全标准;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
  (九)健康促进处(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拟定本市健康促进工作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区、健康社区创建和社会卫生整体评价等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村、镇创建及农民健康教育工作;依法负责开展禁控烟工作和全市除“四害”的组织与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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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医政处。
  负责拟订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及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的资格审批;负责执行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制度,负责医护人员有关准入和执业注册工作;负责拟订医疗技术应用以及医疗、康复、护理质量和服务的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血液安全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指导医院感染控制体系和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十一)康复护理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承担本市医疗机构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机构医疗、康复、护理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康复、护理的质量、安全、服务的监督、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医院等级评审工作。
  (十二)药械处。
  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药事与医疗器械管理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制剂、药品、医用耗材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处理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临床药品;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械集中采购工作,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
  (十三)社会办医服务处(发展规划处)。
  负责拟订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医药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区域卫生规划;负责拟订医疗卫生单位建设标准;负责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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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所属单位的后勤改革及管理工作;负责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指导区县卫生基本建设工作。
  (十四)科教处。
  负责拟订本市医疗卫生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医疗卫生重点学科的评估与管理;组织管理首都卫生发展科研项目;负责医疗卫生科技成果的推荐与推广工作;承担医药卫生试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卫生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与相关培训工作。
  (十五)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医药卫生方面的政府、民间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卫生援外工作;负责组织国际医学交流、国际医学会议与国际科技合作;负责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合作机构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与港澳台卫生合作交流相关事宜;承担本系统的外事管理工作。
  (十六)审计处。
  负责拟订本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对部门及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所属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运营状况进行评价;负责对所属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专项和后续审计;负责对所属单位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按管理渠道对卫生专项经费进行绩效审计;指导部门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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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党群工作处。
  负责组织开展首都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负责所属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统战、共青团工作以及干部理论培训工作。
  (十八)干部人事处(人才处)。
  负责本市医药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负责人才对口支援及智力支持工作;负责卫生从业人员准入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组织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考试评审工作;组织本系统政工职称评定工作。
  (十九)财务处。
  负责北京地区卫生总费用的核算及财政投入的监测;负责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市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参与医药卫生行业医疗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药品、血液及制剂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服务价格;参与医疗保障支付制度改革;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的党务工作。
  工会负责所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指导首都地区卫生行业工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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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研究起草本市干部保健工作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北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协调国家和本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保健基地、专家队伍、专业人员和保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市卫生局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4正(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工会专职副主席1名、离退休干部处处长1名、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30副。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和北京市医院管理局。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北京市机构编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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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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