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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35号
  2. [发布日期] 2013-07-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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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非法小广告严重影响首都市容环境,扰乱市场经营秩序,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首都环境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发〔2013〕5号)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提升首都环境质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筹协调、属地负责、突出重点、疏堵结合、深化管理、全民参与”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建立治理非法小广告的长效机制,通过一至两年的努力,使得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市容环境面貌得到明显改善。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形成治理非法小广告合力。
  公安部门对涉嫌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涉赌、涉黄、涉毒、私刻公章、伪造票证、非法行医、收售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市民举报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涉嫌扰乱治安的违法行为,属地派出所应及时出警核实,依法处罚;做好联合执法的配合保障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殴打环卫清扫保洁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理;会同城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开展清掏非法小广告窝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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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交管部门对在车行道内散发非法小广告的人员实施罚款处罚。
  工商部门对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印制企业、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企业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街头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人进行教育和处罚,对组织、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并责令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企业及时清除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与电信管理部门及电信运营商协调沟通,研究制定将利用通信工具从事非法小广告的行为纳入电信服务合同违约责任范围、从违反民事合同角度予以停机的措施。
  市政市容部门研究完善非法小广告清除的作业质量标准,核定非法小广告清除费用定额。指导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按照作业质量标准清除非法小广告,推广使用清除非法小广告先进技术和设备,发挥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快速处理非法小广告的监督指挥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在我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销售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管,配合相关部门对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房地产销售、出租的企业进行约谈告诫;对因有严重不良经营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处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加大巡查力度,制止在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行为,及时清除小区内非法张贴、喷涂的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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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部门严厉打击旅行社、导游人员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旅游业务的违法行为,配合城管、公安等部门持续开展打击非法“一日游”小广告行动。
  卫生部门加大对非法行医、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禁止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医疗宣传、招揽业务。
  税务部门严厉打击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假发票信息的源头。
  教育部门整顿教育培训市场秩序,对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药监部门禁止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宣传的行为,消除利用非法小广告发布虚假药品信息的源头。
  民政部门会同城管、公安部门开展对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的未成年人进行保护性救助。
  各区县政府按照属地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行动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措施。明确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督促落实保洁责任。在繁华商业区、交通枢纽、广场、居住小区、街巷胡同等至少配建一处公共信息发布栏或信息资料取阅栏,并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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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清除保洁责任,疏堵结合,满足居民日常需求。在非法小广告多发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全天候监控,快速打击,及时清除非法小广告。
  (二)分类打击,严管重罚,有效遏制非法小广告。
  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非法小广告行政执法工作。充分发挥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建立非法小广告案件移送和反馈制度,统一案件移送标准和文书。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对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市民举报和相关部门移转的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在实施行政处罚后,根据非法小广告涉及内容,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刻章、办证、涉赌、涉黄等非法小广告: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城管部门移送或市民举报的此类非法小广告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产销售、租赁类非法小广告:移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企业违法记录作为企业资质审核验收、考核评级的重要依据。
  非法行医、收售药品类非法小广告:移送卫生和药监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一日游”小广告:移送旅游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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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培训类非法小广告:移送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由教育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假发票类非法小广告:移送税务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在执法中发现的非法印制和发布小广告的企业信息,应当及时移送工商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关证照。
  (三)落实作业经费和作业标准,加大清除非法小广告力度。
  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非法小广告的治理工作,将其作为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清除非法张贴、喷涂小广告年度作业经费不得低于全年环境卫生作业经费的6%。建立区(县)、街(乡镇)、社区(村)三级非法小广告环境卫生作业及检查网络,实现作业管理全覆盖。重点地区、主要大街两侧非法小广告要随有随清,繁华商业街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等地区非法小广告存留时间不超过2小时,背街小巷、居民小区、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小广告存留时间不超过4小时。张贴式非法小广告清除后,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应干净整洁,不留花斑;喷涂式非法小广告清除后,应恢复清除区域原貌,与建筑物、构筑物原色保持一致。清除作业不得损坏建筑物、构筑物表面,并及时清理落地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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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同配合,发挥整体合力。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主动作为,无缝对接,发挥整体合力。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对非法小广告的行政执法工作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公安、市政市容等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积极履行各自职责,推进非法小广告专项治理工作。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各自实际,疏堵结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非法小广告的治理工作。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将涉及非法小广告的企业信息移送行业管理部门,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各行政管理部门要利用企业资质审核验收、考核评级等手段,加大对非法小广告的监管力度。
  (二)抓好宣传动员,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非法小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劝阻、制止涉及非法小广告行为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非法小广告行为,向城管部门举报非法张贴、喷涂、散发小广告行为,对市民举报非法小广告行为并查证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各区县政府要引导市民群众从自身做起,通过正规信息服务设施发布相关信息,主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积极开展“无非法小广告街区”创建活动,打压非法小广告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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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将非法小广告的治理作为首都环境建设的工作重点,建立“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工作制度,并将其纳入首都环境建设综合考评范围,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和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要对清除的非法小广告进行分类统计,并将统计数据每月上报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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