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60号
  2. [发布日期] 2013-12-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 (2013—2015年)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3]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
(2013—2015年)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29日


 - 1 -  


 

 
 
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
与管理工作的意见(2013—2015年)

  河湖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承担着供水、防洪、生态、景观、人文等多种功能。河湖生态环境关系到城市防洪供水安全和首都生态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建设河湖生态环境作为首都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理顺河湖生态环境管理体制,全面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坚持民生优先,切实解决好河湖防洪排水安全问题和环境“脏、乱、臭”问题;坚持统筹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同步治理,河湖环境整治与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建设同步实施;坚持建管并重,逐步形成“政府主导、属地负责、行业监管、专业管护、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提升建设管理水平;坚持综合治理,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管护相结合、教育引导和严格执法相结合,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环境。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基本实现“无垃圾渣土、无集中漂浮物、无违法排污、无明显臭味、无违法建设”的“五无”目标,努力打造“水清、岸绿、安全、宜人”的河湖生态环境。
 - 2 -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截污治污。把还清水体作为河湖治理的首要目标,加快推进再生水厂、污水和再生水管线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和农村地区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管,确保正常运行。
  (二)加快中小河道治理。按照规定的防洪标准,加快中小河道水利工程建设,加强河道防护,定期清淤疏浚,保持行洪畅通,充分发挥中小河道调蓄洪水功能。
  (三)加快河湖绿道建设。实施京密引水渠、永定河引水渠、南护城河、北护城河、凉水河、清河、温榆河、通惠河、亮马河、小月河、坝河、北小河等“两渠、十河”绿道建设,改善河湖周边生态环境,服务市民休闲健身。
  (四)加快水系联通和循环利用。以大清河、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蓟运河五大水系为基础,建设流域相济、多线联络、多层循环、生态健康的水网体系。通过流域循环、区域循环、小循环、微循环以及地表地下循环,实现水源联调、水量互济、一水多用、循环利用,改善河湖水环境质量。
  (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农村地区垃圾收集处理管理,确保“户分类、村(社区)收集、镇(乡、街道)运输、区(县)处理”制度的实施。统一河湖管理范围内与其周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绿化作业养护标准。城市中心区河湖环境卫生管理重心下移,实施属地管理。河湖管理单位加强河湖河坡、水面环境卫生管理。市市政市容委、市园林绿化局会同市水务局加
 - 3 -  
 

 
 
强监督检查。
  (六)加大财政投入。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加快制定北京市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市财政局积极统筹资金,做好市属河湖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市水务局组织市属河湖管理单位推行管养分离,通过招标确定水面保洁、水利设施维护等河湖日常维护管理承担企业,实行专业化维护管理。各区县政府切实做好所属河湖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七)完善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永定河、北运河、潮白河等跨区县的重要水系建立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河湖管理体制。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河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优化河湖保护管理机构布局。乡镇政府要按照管辖权限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或确定管理人员,落实河湖管护责任。街道办事处按照管辖权限做好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形成监管合力。市、区县水务、国土、环保、规划、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排污、捕鱼、游泳和盗采砂石等危害河湖生态环境的行为。河湖管理单位发现危害河湖生态环境行为,立即通报区县国土、环保、规划、农业、城管执法等部门,遇有重大危害河湖生态环境问题时,市级相关部门要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进行联合执法。市、区县发展改革、财政、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教育、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加强监管。
 - 4 -  
 

 
 
  (九)倡导公众参与。开展美丽河湖评选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参与。鼓励沿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环保组织、志愿者、周边居民参与河湖生态环境建设,认建认养,共同保护和享有河湖生态环境建设及治理成果。聘请市民、村民或志愿者担任监督员,定期征求和反馈改进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的建议。加强舆论宣传,营造人人关心、参与河湖环境治理的氛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市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指导全市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协调推进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具体工作。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组织领导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区县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管理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拓宽资金渠道。拓宽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融资渠道,统筹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开发,探索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土地开发捆绑融资模式。通过承包、冠名、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鼓励社会企业参与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
  (三)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围绕河湖“脏、乱、臭”等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明确各年度治理重点,以点带面,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工作。
 - 5 -  
 

 
 
  (四) 严格督查考核。将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和城乡环境建设专项督查,采用定期考核、日常巡查和社会监督方式进行考核,每年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附件: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 6 -  
 

 
 
  附件
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承担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协调推动、督促检查各项具体任务落实。负责市属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区县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加快组织实施中小河道治理、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加强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控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开展督促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按权限负责审批或核准河湖生态环境建设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
  市教委:负责加强中小学生教育,减少溺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退出高污染落后产能,促进清洁生产。
  市公安局:加大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属河湖生态环境管理相关资金。
  市国土局:负责会同相关单位查处河道外盗采砂石行为。
  市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协调重大水污染事故调查和处理,加大向地表水超标排放废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负责跨区县河道断面水质考核工作。
  市规划委:负责加强河湖蓝线、绿线、河湖绿化隔离带规划
 - 7 -  
 

 
 
管理工作,加快河湖周边管理权限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监督指导河湖周边施工工地和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减少垃圾污水入河。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河湖周边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减少垃圾入河。
  市农委:负责加强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和村管河湖管理。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做好小型污染企业的退出工作。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河湖周边绿化养护监督管理,滨水绿道工程建设。
  市旅游委:负责涉水旅游监督管理,加强游人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部门提出的加强河湖生态环境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送审稿进行立法审查,做好部门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对有关执法情况的监督指导。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大对河道周边倾倒垃圾行为的处罚力度。
  市农业局:负责农业养殖禽畜粪便废水和农药化肥污染控制工作。
  团市委: 负责组织团员青年参与河湖水环境保护和监督。
  首都文明办:负责加强市民文明教育,引导市民爱护河湖生态环境。
  市社会办:负责加强街道、社区管理工作指导。
 - 8 -  
 

 
 
  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对所属市属公园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对违规游泳、垂钓等行为进行整治。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区县河湖生态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辖区内河湖环境卫生管理,治理入河排污口,加快污水再生水设施建设,做好拆除违法建设、建设滨水绿道、治理涉水违法行为等工作。

 - 9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