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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4〕6号
  2. [发布日期] 2014-02-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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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市政市容委二〇一四年一月)

  为进一步加强首都城乡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行为,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联动、属地负责、标本兼治”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施工工地管理,从源头管控非法运输行为
  (一)落实建设(拆除)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制度,严格限制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多的运输企业参与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招投标。建设(拆除)单位开工前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与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签订清运合同,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合同或直接利用协议,依法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执行的建设(拆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强化出土(拆除)工地现场监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和建筑垃圾、土方、砂石堆放区安装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城管执法部门联网,新开工工地应安装完成视频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后方可施工。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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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和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对进出施工工地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施工工地责令整改直至达标。园林绿化、水务、路政等部门也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本行业工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规范管理。
  (三)落实项目经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施工工地源头监管,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项目经理责任制,严格运输车辆管理,施工工地要做到“三不进、两不出”,即:无准运许可证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密闭装置破损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排放不达标的车辆不许进入施工工地,超量装载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遮挡污损号牌、车身不洁、车轮带泥的车辆不许驶出施工工地。对违反要求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依法严肃处理。
  (四)统一设置《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建筑垃圾处置责任公示牌》纳入施工现场管理范围,公示建设(拆除)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现场负责人、消纳许可证编号、处置场所名称、监督电话等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日常检查,对不按要求落实的单位责令整改直至达标。
  (五)推行专用账户管理。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费和处理费预存至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户银行根据建设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处置场所三方签字和盖章后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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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拨付费用。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应相对集中,便于统计和结算。
  二、严格运输环节管理,切实加大执法力度
  (六)规范运输专用车辆。凡在本市运输建筑垃圾、土方、砂石的车辆必须符合专用车辆标准和本市环保要求,具有货箱密闭、举升定位、限速限载等功能。市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要加快研究出台新车购置、现车改造补助政策,推广新车型应用。
  (七)加强运输企业从业管理。严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市场退出机制。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应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和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制定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从业管理办法,规范运输企业从业行为,对符合从业管理要求的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建立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为建设(拆除)单位选用规范的运输企业提供服务。严禁未达到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要求的车辆参与运输,凡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再准予恢复运营。
  (八)加强运输车辆审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管理,摸清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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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人底数,逐车逐人建立台账。要严把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审验关,对不符合本市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专用车辆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督促整改。要定期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以及驾驶证记分等情况进行清理,并将情况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存在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超载运输、不按规定装载、不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等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两次以上情况的,由市政市容部门收回该车的准运许可证。对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以及有超速50%(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行驶违法记录的驾驶人,依法处罚并通报运输企业解除聘用。同时,定期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情况在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通报。
  (九)建立常态执法机制。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行动,采取定点检查与动态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出土(拆除)工地现场和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常态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落实执法点位和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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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泄漏遗撒、乱倒乱卸、无证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会同市政市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运输企业责任,对违法违规运输企业给予曝光、停业整顿、吊销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涉牌违法、超载、超速、闯红灯、违反禁限规定等交通违法行为开展日常设卡执法检查。城管执法、公安交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监控系统、卫星定位系统等技术手段,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的核查力度。公安部门要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环保部门要深入运输企业和出土(拆除)工地,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开展现场执法,查处尾气排放超标的车辆。
  (十)建立联动处罚制度。利用道路、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非现场监控力度,依据车辆行驶轨迹,追查违法违规运输源头,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要安排专人定期到公安交管部门调取违法违规运输车辆信息并依法查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施工工地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资料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城管执法和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单位的执法部门,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将检查记录、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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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据移转给相关执法部门,实施联动处罚,接受移送材料的部门要将处罚结果及时反馈给移送部门。
  三、严格处置场所管理,确保建筑垃圾规范处置
  (十一)合理规范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市市政市容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的指导和检查考核力度,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各区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规范设置能力充足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解决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不足和乱倒乱卸问题。
  (十二)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管理台账,明确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确保处置场所安全规范运行。
  (十三)加大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治理力度。各区县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非法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的检查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符合要求的为其补办手续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各街道、乡(镇)要安排专人开展常态巡视检查,发现乱倒乱卸行为及时协调相关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十四)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设施建设。市市政市容部门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市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快审批,积极支持项目建设;相关区县政府及项目业主单位要落实各自责任,加快项目建设进程,推进建筑垃圾规范处理和资源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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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四、严格行政许可办理,在行政审批环节加强监管
  (十五)严格建筑垃圾消纳许可。建设(拆除)单位在施工前,要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的建筑垃圾产生量测算标准核算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确定运输企业、处置场所,落实“两合同、一方案”(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合同,处置合同,清运和处置作业方案),依法向所在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并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十六)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的企业需取得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在运输前向施工工地所属区县市政市容部门申请办理车辆准运许可证并随车携带,按照许可要求将建筑垃圾、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车辆准运许可的,不得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
  (十七)严格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应符合土地规划要求,具备完善的现场处置方案、资源回收方案、场所位置图和布局图、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取得区县市政市容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许可后方可接收建筑垃圾、土方。
  (十八)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各区县政府要按照“源头严管、路面严查、末端严处”的原则,加强建筑垃圾消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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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车辆准运许可、处置场所设置许可的监管,城管执法、市政市容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定加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相关行政许可。
  五、建立完善保障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委,具体负责信息汇总、协调沟通、督促检查等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进本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
  (二十)建立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利用政务网搭建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市市政市容部门提供建筑垃圾相关行政许可信息和规范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名录和车辆明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出土(拆除)工地台账、建筑垃圾(土方)产生量、施工许可信息;市城管执法、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环保等部门提供相关执法信息,确保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二十一)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市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环保、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将运输企业及车辆违法违规情况和接受行政处罚情况,纳入北京市企业信息信用管理平台,定期公开违法违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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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加大联合管控力度。首都城市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建立执法绩效统计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市相关执法部门执法绩效情况;按照“月检查、月曝光、月排名”的要求,对各区县政府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货运企业及车辆规范要求,鼓励、引导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市国资委配合行业部门督促市属相关国有企业落实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的企业主体责任。市监察部门将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纳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
  (二十三)强化网格化管理。网格化城市管理监督员要加强对管理监督区域出土(拆除)工地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进出施工工地,要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由其依法查处。
  (二十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主动邀请新闻单位和记者参与联合整治和日常管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以案说法,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主动举报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市城管执法部门要设立、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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