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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58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5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加快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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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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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基本原则。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符合确权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同意,经乡镇政府和区县国土分局审核后报区县政府进行确权。
  (五)规范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对已登记发证的成果要进行全面整理和检查。及时补充部分不符合要求宗地的档案资料,重新测量不符合要求的宗地精度,及时更正发现登记错误的问题。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数据库及信息系统,确保成果的完整性。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政策
  (六)建立土地资源管理台账。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农转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征收审批、土地整治项目立项中的作用。从2013年起,凡是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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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须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并以此作为征地拆迁补偿的依据。凡是未完成农村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的,暂停审批农转用、土地征收等工作,暂缓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七)强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征地补偿安置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的作用。从2014年起,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进行补偿安置;凡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争议时方能确权登记,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
  (八)充分利用已有权属调查成果。已明确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及历次土地调查已履行指界签字程序的权属调查成果,可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依据。对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如土地权属和界线无变化,土地证书继续有效。
  (九)积极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完善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建立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掌握权属争议动态,为确权创造条件。对争议较大且不宜立即作出处理的宗地,可将争议范围单独划出,继续开展相邻宗地登记发证。
  (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做到应发尽发。凡符合《北京市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或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性质、符合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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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取得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一律按程序进行确权登记。已纳入违法用地立案查处范围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此类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四、全力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组织机构负责统一部署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区县政府要按照《通知》要求和全市统一部署,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部门责任。市、区两级机构要签订目标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区县政府进行问责。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各相关区县政府按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加强宣传,提高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加强对参与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及调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编制培训教材,安排培训课程,做到人人懂政策、知流程,具备良好的工作素质。
  (十三)切实保障经费。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通知》要求,根据市和区县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并足额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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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朝阳、通州、平谷等3个区,应在市级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本区范围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除东城、西城、朝阳、通州、平谷等5个区外的11个区县,要至少确定1个试点乡镇,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区县试点工作。各相关区县政府要在2012年底前把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完成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确认到改革后形成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开展除宅基地外的农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确保2013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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