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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68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2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6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
考核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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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目标
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工作方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意见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10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9号)要求,为推动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考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节能降耗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建设宜居城市的重要途径,按照“明确目标、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对各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开展评价考核或考评,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措施落实的进度相结合,强化各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方法
  对各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考评,主要针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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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办法,设置相应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区县政府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另设鼓励项指标,分值为10分,共计110分)。评分标准根据节能工作形势动态调整。
  (一)对各区县政府的考核: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中的节能目标和经市区(县)协商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年度能耗降低率为约束性指标,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且累计降低进度未达到年均20%以上即为未完成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指导性指标,以市区(县)协商确定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基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节能制度建设情况、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机制创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情况、重点领域节能工作落实情况、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七个方面。
  鼓励项指标包括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建立节能监测服务平台,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在线监测,推广其他节能新机制、建设示范工程且取得重大效果四项。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良好(80-94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以及未完成年度约束性节能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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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个等级。
  (二)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考评:对象为市农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科委、市民政局、市文化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市政市容委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北京市电力公司。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评指标,以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本行业领域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重点行业领域能耗强度降低率为约束性指标;重点行业领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指导性指标。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评指标,包括指标分解、监督管理、技术推广、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五个方面。
  鼓励项指标包括超额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年度节能工作有重大创新、重大突破两项。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95分及以上)、良好(80-94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对象为北京市57家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重点用能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节能目标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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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其中:能耗强度下降率为约束性指标,本指标为否决性指标,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且累计降低进度未达到年均20%以上即为未完成等级;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为指导性指标(对无法按主营业务收入考核的单位,只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列为约束性指标),以重点用能单位自行制定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为基准。
  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包括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情况、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节能管理工作执行情况五个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完成(60-79分)、未完成(60分以下以及未完成年度约束性节能目标)四个等级。
  二、程序安排
  每年按照相应程序适时开展对各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考评。
  (一)对区县政府的考核:
  ——每年1月6日前,各区县政府将协商确定的本年度节能目标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3月份,对各区县政府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3月初,各区县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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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3月中下旬,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商务委、市旅游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专家共同组成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对各区县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
  ——每年6月份,根据市统计局对各区县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核定结果,对区县政府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进行评分。7月份,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送市政府。各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二)对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考评:
  2011年12月份,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节能目标,将本行业领域“十二五”时期节能规划或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每年2月份,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将确定的本年度节能目标报市政府备案。
  ——每年4月份,对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评。4月初,各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单位)将上年度本行业领域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政府。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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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下旬,市政府委托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考评工作组,通过评价书面总结报告以及现场抽查等形式,对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和监督核查。
  ——每年6月份,根据市统计局对各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核定结果,对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进行评分。6月底,考评工作组形成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考评报告,报市政府备案。  
  (三)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考核:
  ——每年1月6日前,各重点用能单位根据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并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2月下旬,各重点用能单位按照考核要求,将上年度本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
  ——每年3月份,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自查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会同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政市容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考核。
  ——每年6月份,根据市统计局对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核定结果,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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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进行评分。7月份,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形成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政府审定后,以适当方式公布。
  三、奖惩措施
  (一)对考核等级为“优秀”的区县政府、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或“不及格”的,予以通报。
  (二)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考评等级为“不及格”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在内部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在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各区县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区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实行问责制。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区县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将重点行业领域节能目标责任考评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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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综合考核评价(企业业绩考核)单位领导(企业负责人)的重要依据。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市管单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不得参与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中央管理单位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由相关中央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外资、民营企业负责人不得授予政府设立奖项。
  附件1:区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评分标准(略)
  附件2:重点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评评分标准(略)
  附件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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