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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66号
  2. [发布日期] 2012-06-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6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力社保局制订的《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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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
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人力社保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本市创新创业工作,逐步形成以鼓励自主创新为主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推动创业
  (一)充分认识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战略地位。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全面推动创新创业,是贯彻落实就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社会充分就业的必由之路,是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统一认识、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积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创业热情和积极性,为实现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二)积极建立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本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和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要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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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实现部门联动、相互配合、共同促进,构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新格局。
  (三)努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通过进一步优化创业培训、创业融资、创业服务支持政策,继续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公共创业服务体系,积极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建设,引导社会优势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等举措,努力营造政策扶持与市场扶持相结合、开放式、社会化的创新创业环境。引导高层次人才及创业团队以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模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自主创新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力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全市形成以创新促发展、以创业促就业的良好局面,使创业人数和创业带动就业人数大幅增加。
  二、完善鼓励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四)优化市场准入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按照行业特点,对初创企业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条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地税、工商等部门要针对创业者在市场准入、场地安排、行政服务、融资渠道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提供重点扶持,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收费,简化行政审批和办理程序,逐步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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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贷款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和商业银行合作的小额贷款放款和风险补偿新模式,鼓励商业银行为创业者提供小额创业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等另行制定。鼓励境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投资创业企业。
  (六)加大小额贷款扶持力度。研究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效能。本市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最高担保额度为1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个体工商户,可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将担保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对资信良好、还款能力强、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合伙创办小企业,按照企业合伙人和现有职工中本市失业人员总数申请小额贷款担保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的额度提供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100万元。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对促进创业的扶持作用,对符合本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人,其在商业银行获取小额创业贷款并履行了还本付息责任后,可申请财政贴息;贴息范围和标准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定期公布。开展对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各相关经办单位的考核工作,对工作成效突出的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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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和经办小额担保贷款的社区,以及其他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七)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项扶持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增强创业信心,发挥自身知识智力优势推动科研成果转化。本市高校毕业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注册资金优惠、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其中,经主管大学生村官工作部门推荐的合同期满大学生村官,以及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开展自主创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使用北京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办理贷款担保时,可免除反担保。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另行制定。
  (八)集聚优势创业资源。集聚创业投资和产业发展在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高端优势资源,提升首都整体创新创业能力。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基金对自主创新和创业带动就业的促进作用。加强本市地方政府出资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引导创业投资投向初创期、成长期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吸引鼓励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在本市创业。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各类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为依托,鼓励科技人员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入股的方式在园区创办企业,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九)加强创业基地建设。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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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各级政府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场地和专业化市场构建各种模式的创业孵化园,充分发挥现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创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吸纳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园区创业,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创业培训与创业服务。改进创业项目孵化机制,完善从项目植入到发展的全过程孵化体系,对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安排创业扶持资金,加大对创业孵化园建设、小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创业培训补贴、表彰创业先进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等方面的经费投入。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升服务水平
  (十一)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具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开展多层次的创业培训。扩大创业培训补贴政策范围,由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扩大到本市户籍应届及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以上人员可结合自身条件及创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创业培训,创业培训补贴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按相关政策规定支出。
  (十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按照“条件公开、合理布局、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方式确定享受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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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将具备企业管理专长和实践经验的各类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创业培训师资队伍中。定期开展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不断提升教学水平。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全过程督导,确保培训质量。
  (十三)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创业服务机构,加强创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区县、街道(乡镇)要进一步完善公共创业服务机构的功能,积极探索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吸纳社会优质资源为创业者提供专业化的服务。进一步完善创业服务,形成集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后续扶持等一体化的服务体系。组织创业指导专家团,鼓励和支持创业指导专家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参与创业服务、创业咨询和创业孵化。根据各区县的区域特点和不同创业群体的创业需求,广泛开展创业见习、创业实训、创业互助、导师帮扶、创业大赛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服务活动,鼓励引导更多的劳动者积极创业、理性创业、成功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创业合力
  (十四)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农委、市商务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北京银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工商联、市残联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市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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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创业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组织各部门制定支持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的政策,对全市创业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区县政府要相应建立本区县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规划本区域创业工作的发展战略,协调解决本区域创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营造创新创业环境,落实各项创业政策,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创业工作的全面开展。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五)建立目标责任制。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目标管理体系,将创业工作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作为各级政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带动就业效应等作为衡量就业工作的重要指标,列入年度综合考评。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优化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以及创业主体发展、创业带动就业等定期督查,及时通报。要将创业奖励纳入就业再就业奖励范围,对创业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创业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创业明星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六)加强信息交流和研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创业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编辑整理工作动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全市创业工作进展情况,并在全市通报。开展创业统计研究。在已有的就业统计指标体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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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制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创业统计指标设计研究工作,确定创业工作考评量化标准,为建立科学完善的创业工作考评体系提供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任务,有效落实责任,积极营造具有首都特色的创新创业环境,全面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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