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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1〕33号
  2. [发布日期] 2011-08-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1]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0〕25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中的率先示范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任主体
  市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按照主管部门负责原则,以市级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经调研确认具备改造条件的市属公共机构923家。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辖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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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时保质完成改造工作。
  区县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改造对象包括但不限于经调研确认具备改造条件的区属公共机构4389家。各区县政府负责制定所辖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改造工作。
  供热单位是开展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收费改革的实施主体,应积极主动配合产权单位开展供热计量装置设备选型、施工安装及使用维护工作,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积极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二、工作内容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供热计量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容发〔2010〕19号)和《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京政容发〔2010〕115号,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等文件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安装热量表,在室内安装室温调控装置,供热系统安装水力平衡装置和分时分区供热控制装置。改造后的供热计量系统应具备自动抄表、数据采集、缴费计算、设备监控等功能。
  三、工作目标
  2011年10月31日前,公共机构在建筑入口安装热量表、系统温度调节控制装置的工作全部完成;室内温控阀安装工作原则上应完成50%以上。从2011年至2012年采暖季起,公共机构实行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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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计量收费。2012年6月30日前,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作全部完成。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验收程序按照《技术导则》标准执行。
  四、资金来源
  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各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所需资金原则上通过使用部门上年结余资金、动支部门机动经费、调整本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等方式统筹解决。
  五、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和节能考核工作,做好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革综合协调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
  (三)市政市容部门负责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技术指导与服务工作,督促供热单位实施供热计量改造和供热计量收费。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程序要求加强对市属公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工程施工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做好供热计量器具制造、销售、使用、维修等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供热计量器具的规范使用创造有利条件。
  (六)各区县政府按照全市工作任务安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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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机构供热计量改造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造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公共机构要将供热计量改造工作作为推进本机构节能降耗的重点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责任,落实任务和计划,确保供热计量改造任务完成。
  (二)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做好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制定工作,切实落实供热计量改革各项任务。
  (三)供热单位要积极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建立供热能耗监测和统计制度,做好供热服务,为同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提供保证。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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