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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11号
  2. [发布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居民消费价格和城乡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消费价格和城乡住户调查体系,本市从2012年起组织开展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和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体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一)完善居民消费价格调查体系,编制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根据本市各区县居民消费实际及特点,补充价格调查网点、丰富价格调查项目,增强价格调查对各区县的代表性,编制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完善居民消费价格统计调查体系,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区县居民消费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变动的总体情况。

  (二)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体系,扩大调查户样本量。适度扩大本市城乡住户调查样本量,并加强对抽中调查户的管理,以有效提高住户调查数据对各区县及不同收入群体的代表性,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区县城乡居民收入、消费、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等生活状况。 

  二、组织实施

  居民消费价格和城乡住户调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部门分工协作、区县分级负责原则,以市统计部门和各区县政府为主组织实施。

  市统计部门负责调查方案的制定,审核、测算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乡住户调查数据;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本区域调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及时提供消费价格调查所需的各类商业(服务)网点信息和各种涉及民生改善、富民惠民政策措施的影响范围,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和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体系工作,对切实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此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环境。  

       (二)深入分析,改善管理。各区县政府要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增速纳入本区县工作目标,通过深入分析研究相关数据,掌握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存在问题及主攻方向,依据数据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经济管理工作。

  (三)实事求是,依法调查。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修改或以任何方式要求调查机构修改调查资料。调查中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四)人员到位,措施落实。各区县要根据工作量足额配备工作人员,切实保障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和城乡住户调查工作所需的人员力量。各级调查机构要认真组织好价格调查员和住户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开展宣传,积极争取抽中调查居(村)委会和调查户的理解、配合与支持。

  (五)保障经费,加强管理。开展分区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和完善城乡住户调查体系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各区县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变化适时提高本地区调查经费标准。各级调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保证经费合理利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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