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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2〕16号
  2. [发布日期] 2012-09-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2]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本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及时有效地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障民生、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和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出发,建立健全“政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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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统筹兼顾,切实加强对救助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各区县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要明确职责分工和考核评估办法,完善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救助保护网络体系,重点防止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最大限度减少本市社会面上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落实政策,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事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民政、公安、城管、卫生、人力社保、教育、交通、铁路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安排。依法严惩遗弃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指使、教唆未成年人进行扒窃、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幕后组织人员。进一步加强社会面救助巡视,实施主动救助和分类救助。认真开展受助未成年人生活照料、教育、培训、管理和接送返乡等工作,积极落实长期滞留未成年人安置制度,督促其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落实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社会保障政策和困难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帮扶政策,从源头上预防本市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切实维护流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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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基本权益。
  三、统筹资金投入,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要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经费以及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予以保证。合理制定相关经费标准,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建立受助人员生活费标准调整机制,切实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妥善使用中央财政给予的专项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合理布局,完善救助管理设施建设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规划、统筹安排市和区县救助管理设施建设,确保规模合理、功能完善。市救助管理总站床位数不少于600张,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床位总数不少于300张,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区救助床位数均不少于150张,大兴、通州、顺义、昌平等区救助床位数均不少于50张,门头沟、房山、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区县救助床位数均不少于30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能够得到救助服务。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要参考各区县救助工作量,对救助管理设施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五、明确职能定位,加强队伍建设
  进一步明确全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服务体系职能定位,加强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做好市和区县救助机构人员编制核准、救助管理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设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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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制定专门的业务培训计划,分步骤、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完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民警驻站和医生驻站工作制度,根据工作量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和编制人数。对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及管理。引入社会工作专业制度,聘用专业社会工作者,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护工作
  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加大宣传力度,为特殊困难的未成年人生存、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研究出台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儿童福利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具体政策规定,制定社会力量兴办救助机构的审批、资助和监管办法,引导慈善团体募集资金开展形式多样的救助保护活动。不断壮大志愿者队伍,建立志愿者服务基地,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努力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社会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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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
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经市政府同意,建立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研究拟定救助管理工作重大政策措施;
  (二)协调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部门间协作配合,组织联合专项行动;
  (三)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总结经验;
  (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民政局、首都综治办、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卫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管执法局、北京铁路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20个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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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民政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局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其所在单位的接任领导接替。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会议;
  (二)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收集、纪要整理、信息统计、决策督查等日常工作;
  (四)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相关单位,同时抄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布置的工作任务,按要求准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各成员单位之间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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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项工作。
  附件2:
北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吴世民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许继慧  首都综治办副主任
      吕  钦  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刘印春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  洁  市教委副主任
      李润华  市公安局副局长
      陈卫东  市民政局副局长
      郑振远  市司法局副局长
      师淑英  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陈  蓓  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李荣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梁建伟  市交通委交通执法总队副总队长
      赵  涛  市卫生局副巡视员
      王荣梅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马惠民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陈江河  北京铁路局副局长
      黄克瀛  团市委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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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军  市妇联副主席
      吴学文  市残联副理事长
      孙  力  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苗生明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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