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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4〕33号
  2. [发布日期] 2014-07-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2014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 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2014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
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2014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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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4年农村地区
“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

  2013年,本市通过实施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超额完成减少劣质燃煤80万吨使用量的目标任务,有效减少了大气污染物排放,农村地区用能结构和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在继续执行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现就2014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整村推动、区域覆盖、主推型煤”为原则,继续按照城市化改造上楼一批、拆除违建减少一批、炊事气化解决一批、城市管网辐射一批、优质燃煤替代一批(以下简称“五个一批”)方式推进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工作。
  (一)在巩固2013年通过优质燃煤替换实现“换煤”30万吨的基础上,2014年实现“减煤换煤”总量150万吨;完成10万户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供电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力争完成5万户农户“煤改电”工程;完成40万户农村住户炊事气化工程。
  (二)推动六环路以内城乡结合部地区、新城周边地区、重点乡镇规划中心镇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核心区周边地区(包括道路沿线)等4类重点区域的村庄全面实现“减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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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海淀区、门头沟区在2013年实现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全覆盖的基础上,2014年要继续巩固成果。其他区县要以整村推进方式为主,全市累计实现50%以上的农村住户实施“减煤换煤”。
  2014年“换煤”工作主要以推广符合北京燃煤排放标准的优质型煤(以下简称“京标煤”)为主。
  二、完善政策
  (一)扩大享受政策范围。通过“五个一批”方式实施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的区县或地区,其村集体公共服务场所(村委会办公场所、村级公共服务及活动场所等)也可享受相关政策。
  (二)完善部分政策措施。
  1.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区县2014年度取暖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完成总量按照每吨200元的标准实行奖励(其中2013年已实施“换煤”且2014年继续实施的,仍按此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区县统筹使用,专项用于“减煤换煤”工作。
  2.由市发展改革委编制全市农村电网扩容改造规划,会同电力供应企业推进农村电网扩容建设,对完成扩容改造的村庄实施农户“电采暖”工程。
  3.对使用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设备购置费用,由市、区县财政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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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减少劣质燃煤使用和农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其他方面政策以及农村取暖煤改电、太阳能热利用、天然气入户、液化石油气下乡和沼气利用政策继续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1号)的有关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市相关部门要制定原煤进京控制标准和控制措施。各区县要建立可靠的煤炭供应体系,严格煤炭生产供应企业准入条件,加强监管,引导企业做到生产有规模、供应有能力、质量有保障、营销有信誉;要构建顺畅的配送体系,指导各乡镇、村根据覆盖范围,科学设置“京标煤”储存配送场站。市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强化全面的监督体系,加强农村用煤管理,动员乡镇政府、村委会做好本区域用煤监督工作,对本区域生产、销售、使用非“京标煤”问题,要及时发现予以制止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立企业自检和质监部门入厂抽检、进储煤场站检验及到农户家中取样检验等全过程监督制度,确保燃煤质量;建立农户申报、村镇核查、财政监管、审计跟踪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建立政府督查、效能监察、社会评价等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减煤换煤”工作落到实处。
  (二)广泛宣传。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支持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自觉抵制劣质燃煤,自觉监督举报生产、销售、使用劣质燃煤的行为。积极倡导使用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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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优化农村用能结构,减少燃煤使用量,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北京市2014年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责任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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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北京市2014年农村地区
“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责任分工

  市新农办: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方案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市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区县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负责组织市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减煤换煤”以奖代补奖励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农村电网扩容改造、煤改电、液化石油气、太阳能热利用、大中型沼气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的落实及工程建设的考核监督;负责制定农村峰谷电价政策;负责协调全市“京标煤”总量平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引导并支持炉具等供暖设备生产企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配合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市民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中特殊困难群体用煤及炉具更换等费用救助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地区“减煤换煤”以奖代补政策,新购、更换炉具补贴政策和液化石油气补贴政策;研究制定空气源热泵、地源热泵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设备购置费用补贴政策,并监督补贴资金的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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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的用地许可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农村地区燃煤燃烧排放监控、用煤环境效益监测和分析、“减煤换煤”工作效果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减煤换煤”核算方法和检查办法。
  市规划委: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实施镇村规划调整及项目实施规划许可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农村地区“减煤换煤、清洁空气”行动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燃气供应企业,完成镇村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供应配送工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助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限制非“京标煤”进京措施。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对供煤企业、炉具供应企业、电采暖设备供应企业、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供应企业进行登记注册,并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燃煤质量标准、燃煤炉具的技术质量标准的制定和质量监督工作,针对销售不符合北京燃煤排放标准的散煤及制品研究制定相应执法措施。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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