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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3〕1号
  2. [发布日期] 2013-02-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中央有关部委的要求,本市自2004年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超限超载运输现象时有反弹,亟待建立和完善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为巩固和扩大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区县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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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交通公安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区县政府属地治理为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为依托,源头末端和路网节点监控为重点,精细化网格管理为抓手,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逐步建立源头和末端有监管、市管道路有检查、乡村道路设物防、相邻区域有协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市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力争用三年时间,对本市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达到100%、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达到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达到85%、全市路网超限率由目前5%下降至3%,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责任
  (一)坚持全市统一部署。
  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市治超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治理任务,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办)负责治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区县、各部门治超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强化区县属地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道),全面落实治超工作任务。远郊区县政府重点做好货运装卸的源头治理、治超站点的建设推进、乡村道路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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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保护、违法货运配载点的整治、路面联合治超执法等工作;城六区政府在强化货运装卸源头治理的基础上,组织公安交管部门对违法超载车辆进行路面查控,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卸载场地的建设工作。
  (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各级交通、经济信息、公安、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四)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例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根据“交管部门拦截引导、路政部门称重检测、运输部门指挥卸载、治安部门维护秩序”的责任分工,形成治超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实。
  三、强化日常管理,完善查控措施
  (一)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安装监控设施,依法取缔非法货运配载点。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交通、经济信息、国土、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货运场站、水泥厂、矿产资源生产企业、混凝土搅拌站点、施工工地现场、砂石料场等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梳理排查工作。对于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严禁超限超载货车出入场(厂、矿)责任书》,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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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出(驶入)场(厂、矿)。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分期分批对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称重计量设备加装监控设施,采取建立技术监控平台、组织开展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其货运称重计量数据进行日常监管。
  对于擅自盗采盗挖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从严查处;对于非法货运配载点要加大查处力度,在依法取缔的同时,从土地使用、经营许可、货运场站资质等方面依法从重处罚。
  (二)加强车辆的源头管理,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经济信息、质监部门要加强对本市车辆生产企业以及车辆产品的检查监管,发现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的,要督促企业整改并依法处罚。公安交管部门在办理车辆登记时,对不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不予登记,在办理车辆年检时,对非法改装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工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车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三)完善相关设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1.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全市公路综合检查站的建设规划和进度计划,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治超检查站和卸载场地的建设工作。因情况变化,需要对新建检查站工程投资规模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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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并予以确认。随路新建、改建的公路综合检查站要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对于超限车辆经常通行的高速公路,交通路政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在高速公路关键入口加装称重和监控设施,通过阻截、劝返等方式防止违法超限车辆通过高速公路进入本市路网。对于未经许可驶入高速公路的违法超限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及时制止并向交通路政部门报告,由交通路政部门依法查处;因违法超限运输对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可依法依规追偿。
  3.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桥梁,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对于超限超载车辆经常通行的乡村道路,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乡镇,通过设置货车禁行、限行标志标识,在重点进出口设置限高限宽的物防设施等措施予以保护,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检查站点进入本市路网。物防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由区县政府纳入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计划,在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加大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一)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各责任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对于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由交通路政部门依法处罚,违法超载未达到超限标准的运输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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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装车辆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各执法部门不得以罚代管,在实施处罚的同时,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卸载的,必须卸载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
  (二)对因纵容超限超载运输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厂矿企业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擅自允许超限超载车辆驶出(驶入)场(厂、矿)或者干扰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由监管责任部门或者治超牵头单位提请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经共同认定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未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由区县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提请区县政府予以关闭。
  (三)对屡次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人员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对于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本市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本市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本市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于发生上述行为的外省(区、市)营运运输企业、车辆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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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由市治超办组织制定相关案件移送的有关规定并移送相关省(区、市)处理。
  (四)对弃车逃避查处、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
  对于治超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引导其到指定地点卸载并接受处理,对于不服从引导、拒绝驶入指定地点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置。对于因逃避检查而故意弃车制造拥堵、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依法拖移和处罚。
  (五)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的、或者在接受治超执法检查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嫌犯罪的,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程序,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一)人员保障。
  市编办要会同市、区县相关部门,研究落实市、区治超工作机构,研究拟定全市治超综合检查站和各远郊区县流动治超执法队伍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本市各级交通路政、运输和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门,要按照人员编制配备标准配齐配强治超执法人员,落实检查站入驻制度和流动治超执法检查制度,保证治超综合检查站24小时正常运转,各远郊区县每天流动治超执法检查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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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小时。
  (二)经费保障。
  本市治超工作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进行保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交通委建立全市治超经费调剂机制,根据各区县核准的治超人员编制配备标准,按年度下拨区县治超工作经费,具体包括治超综合检查站的运行经费、新(改、扩)建检查站开办费、超限检查和安保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及维护经费等。各区县政府在保证下拨治超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区县治超工作实际需要,加大治超工作投入,对治超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的配置和维护、治超综合检查站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及维护等方面予以经费保障。
  市交通部门要从燃油税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鼓励区县开展治超工作,补助区县的治超经费。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把治超经费纳入预算,可根据各区县治超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路政部门的超限运输行政处罚款项统一上缴属地区县财政。
  (三)装备保障。
  市治超办要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治超综合检查站和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的治超设施设备、执勤装备的配备标准。各区县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加大治超装备投入。装备保障包括:治超综合检查站的检查、监控、防护、卸载工具等设施的配置、安装和使用维护,特别要按规定做好称重计量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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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维护工作;按照保护人身安全、保障正常执法的需要配备个人执法装备、器材;流动治超执法车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六、加强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按年度签订治超工作责任书的形式,明确各区县政府、各责任部门的治超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于治超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经费支出多的区县,由市交通委协调相关部门给予适当补助。
  (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对于因未按标准配齐执法力量或者因未落实站点入驻等工作制度,导致联合治超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由区县治超办报请本级政府,或由本级政府通报相关责任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行政问责;对于因未履行非法货运源头治理、重点货运单位监管、路面检查站点查控等治超职责,导致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造成公路桥梁等设施严重损坏、引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市政府或者区县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北京市行政问责办法》(市政府令第233号)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北京市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责任分工表(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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