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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10〕
6号
[发布日期]
2010-06-08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 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
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市容委和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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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的意见
市市政市容委市财政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京发〔2009〕14号)精神,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全面推进本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加快推进焚烧厂、综合处理厂等设施建设,提高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现就建立生活垃圾处理调控核算平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实行总量控制及目标管理,并对区县实施考核。统一调控生活垃圾流向和流量,鼓励源头分类减量,加强收集运输物流监管和计量,实行“超量加价,减量减费”。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设施建设和运行,并将跨区域处理的相关费用统一缴纳到生活垃圾处理结算平台进行结算。市级财政对生活垃圾焚烧和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进行补助。
二、主要措施
(一)对生活垃圾产生量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全市生活垃圾产生量零增长控制目标,核定区县生活垃圾产生量(以下简称“核定产生量”)。由市市政市容委负责统一调控全市生活垃圾流向及流量,核定区县进入市级设施处理的生活垃圾量(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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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核定处理量”)。
(二)各区县进入市级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按照处理基准费用标准承担相关费用。按照各区县承担分类及分选成本,以及厨余和餐厨垃圾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原则,调整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
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进入市级处理设施基准费用标准调整为:分类收集的厨余和餐厨垃圾进入转运站153元/吨,直接进入终端处理设施60元/吨;混合垃圾和其他垃圾进入转运站203元/吨,直接进入终端处理设施110元/吨。进入区县级处理设施的生活垃圾,其处理费用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各区县进入市级处理设施的垃圾量,超过核定处理量的5%以上部分,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增加100%。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标准,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调整。
(三)完善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机制。垃圾产生区根据处理量向异地处理区缴纳垃圾处理经济补偿费。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改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周边环境影响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
自2010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含餐厨)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标准核定为100元/吨,其中,垃圾转运站所在区县获得10元/吨的补偿,其他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区县获得90元/吨的补偿。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含餐厨)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标准核定为150元/吨。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用标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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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适时调整发布。
(四)市级财政对区县级生活垃圾焚烧和综合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以鼓励建设焚烧、生化处理等设施。
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活垃圾进入区县级焚烧设施的,由市级财政补助100元/吨;进入生化处理等综合处理设施的,由市级财政补助45元/吨。区县级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未达到相关标准的,按考核结果核减市级补助费用。各区县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超过核定产生量的部分,不享受市级财政补助政策。市级补助政策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发布。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费用结算系统。设立专用账户,归集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资金。自2010年1月1日起,统一结算区县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基准费用、生活垃圾(含餐厨)异地处理经济补偿费、市级财政对区县级焚烧和综合处理设施补助费用、市级财政对市级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补助等费用。
(六)建立健全计量系统和在线监管系统,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水平。2010年7月1日前,各区县处理设施应建立双向称重和在线监管系统,实现与市级系统的互联互通,保证结算系统正常运行。
本意见由市市政市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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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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