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08〕
19号
[发布日期]
2008-04-15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 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规划委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
节约用地标准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的《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 1 -
关于加强北京市城市建设
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规划委 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管理,科学规划和使用土地,制定本规定。
一、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国家现行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以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原则,在满足使用功能、安全和环境要求的前提下,组织制定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编制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核算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三、新征(占)建设用地进行建设,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在自有用地内进行建设,应结合用地交通、环境和基础设施等具体情况,参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四、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各类规划和建设项目,应按照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和各自职责进行严格审查。
五、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逐步组织建立本市城市建
- 2 -
设节约用地动态信息系统,加强对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效能的监测和评价。
六、本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委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试行)
- 3 -
(全文结束)
分享: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