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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11号
  2. [发布日期] 2010-06-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青海玉树地震 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1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为青海玉树地震
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4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为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2号),明确: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以各种方式表示哀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4月21日当天,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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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按照《国旗法》规定当天应当升国旗的场所、机构和单位,均应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二、4月21日全国哀悼活动期间,本市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包括文化娱乐活动、大型群众娱乐活动、体育赛事、庆典等,歌舞、影剧、戏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营业一天。
  三、市属各新闻单位应相应调整4月21日当天报道和节目安排,停止刊播综艺、娱乐等内容。
  四、本市的哀悼活动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默哀悼念活动。各单位停止当天各项庆典和娱乐活动。
  五、确保哀悼活动当天首都安全稳定。各单位相关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确保正常的生产生活和工作秩序;本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值守和各项安全稳定工作。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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