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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19号
  2. [发布日期] 2010-09-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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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
安全监管的意见
(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六月)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气含量不足的空间。随着本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市政工程建设、地下管道施工维修等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凡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和本市关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各项规定。凡未接受岗前安全培训教育的,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凡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检测的,不得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凡不具备相应应急救援能力的,不得盲目组织施救。严禁作业单位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不配备任何防护装备,冒险下井违章作业。
  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污水井、化粪池维修疏通等临时性有限空间作业时,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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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排水等相关专业部门进行作业,并与承包单位签署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责任。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委托单位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强重点领域安全监管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的通知》(京政发〔2004〕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承担本行业和领域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综合监管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机械、冶金、轻纺、建材、烟草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研究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和规律,做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报,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解决城市管理问题,统筹做好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工作。
  市市政市容、水务、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通信、广电等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落实作业规范,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条件。要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和市政工程建设、燃气、热力、排水、环卫等重点单位的监管。市市政市容、水务主管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的相关法律法规研究粪便处理、排水等行业和领域的准入制度,制定相关标准,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整体水平。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也要依据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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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督促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单位内部临时性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积极履行自身监管职责的同时,要与安全监管部门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全力消除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隐患,坚决控制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对本区县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要全面掌握本区县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要引导和支持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逐步实现专业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运营。要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妥善处置。
  四、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季节性特征,认真研究制定专项整治方案,集中力量及时开展专项执法。要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监管,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建立情况、一线班组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警示标识设置情况、宣传教育培训情况、承发包管理情况及作业现场管理情况等。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各项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效果。
  五、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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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安委会负责全市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并为各区县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教育培训资源,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及有关规范标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一线班组和作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六、实行特种作业管理
  从2010年7月1日起,凡从事化粪池(井)、粪井、排水管道及其附属构筑物(含污水井、雨水井、提升井、闸井、格栅间、集水池等)运行、保养、维修、清理等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须安排现场监护人员。现场监护人员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凡未按规定安排现场监护人员,或现场监护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从事上述各类有限空间作业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县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掌握从事上述各类有限空间作业单位的情况,及时督促有关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实现监护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七、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
  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进一步研究防范措施,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有限空间作业违法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执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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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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