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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23号
  2. [发布日期] 2010-09-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0]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
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市政市容委制订的《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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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市政市容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执行《办法》,切实落实各项措施,依法做好供热保障相关工作,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协调配合,健全完善配套规定制度
  (一)为确保《办法》中设定的供热市场监管、供热行业管理、供热安全运行和服务保障等一系列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订、出台供热单位备案管理、供热采暖合同规范管理、供热设施规划与建设管理、困难群体冬季采暖救助等方面的配套文件;及时制订并落实供热资源整合、老旧供热设施改造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等配套规划;尽快制订、出台采暖室温检测、供热安全与服务等方面配套标准、规范。
  二、理顺供热用热关系,落实职工采暖保障责任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要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按照“谁供热、谁收费,谁用热、谁交费”的原则,督促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与供热单位签订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直接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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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本单位与供热单位原签订的居民供热采暖合同。但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供热单位要依法履行各项义务,保障供热质量,规范收费行为。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可以明确负担职工采暖费的具体形式和标准。用人单位为职工负担采暖费的,应当查验职工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及时为职工报销采暖费。实行采暖费收费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暂按原试点办法执行。
  三、查处供热采暖违法行为,保障《办法》贯彻落实
  (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办法》,进一步完善、细化供热管理行政执法程序和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绩效和执法水平,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违法供热、违法采暖等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办法》的贯彻执行。
  (六)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执行《办法》的具体要求。
  冬季采暖是本市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要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群众利益的基础性公共事业。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保障居民冬季采暖,规范供热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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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行为,合理利用资源,推动节能减排,推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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