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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8〕18号
  2. [发布日期] 2008-04-1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8年是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北京奥运会决战决胜之年。做好2008年的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立法工作的计划安排
  2008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及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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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保障奥运会成功举办、推动首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着重体现突出重点、保证急需的原则。一是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特别关注以及为举办奥运会服务的立法项目;二是把首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关系民生与可持续发展、城乡建设与行政管理工作急需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三是全力保障奥运会成功举办,及时根据立法需求做好应急性、补充性立法工作;四是统筹兼顾,适当控制年内完成项目数量,将一些立法需求列入调研计划,积极开展工作,逐步形成立法项目积累与滚动式工作。
  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总体安排立法项目55项,其中:年内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5项,制定、修订政府规章10项;调研项目40项。重点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加强公共安全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方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拟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为进一步规范商业企业限时限量促销行为,明确安全要求和责任,制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为加强天安门地区管理,维护奥运会期间重点地区的安全和秩序,修订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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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使用与管理,修订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抓紧开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等规章的立法调研工作。
  (二)加强社会建设,改善民生方面。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拟定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为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本市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不平衡、保障水平低的问题,制定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规范和落实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补偿工作,制定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同时,积极开展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等地方性法规和社区管理办法、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等规章的立法调研工作。(三)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方面。为解决当前本市绿化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拟定绿化条例草案。为防治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加强本市林木资源管理和生态安全建设,修订林业植物检疫办法。同时,积极开展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等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调研工作。
  (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农村建设方面。为进一步推动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体制、政策、管理和组织创新,发挥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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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创新型城市战略目标中的示范带头效应,拟定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修订草案。为服务新农村建设,积极开展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等地方性法规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订)等规章的立法调研工作。
  (五)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方面。为进一步促进本市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拟定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为规范城市房地产转让行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修订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为解决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突出问题,提高维护、保洁水平,修订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同时,抓紧开展对公共交通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及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非机动车登记规定、供热管理办法、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修订)等规章的立法调研工作。
  此外,为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和实现无烟奥运承诺,确定更为严格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制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
  二、进一步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中制度设计要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为首都工作大局和办好奥运会服务,促进政府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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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和实现方便有效的行政管理。要把体现人民群众意志、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制度上体现和保障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进一步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各起草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要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特别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单位、利益相关群体和中央单位的意见。起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进一步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征求意见方式。通过首都之窗网站和市属主要媒体征求公众立法意见时,既要公布草案全文,也要公布相关说明,方便公众了解立法内容和提出意见,确保立法充分反映群众意愿。
  (三)加强基础工作和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要扎实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做到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行新的制度要有执法条件的保障。实施机关要及时制定配套的规则、标准、实施细则等,在法规、规章实施前制定实施方案和宣传培训方案,抓好落实。
  (四)增强立法工作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完成。起草责任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合理安排,按时报审草案。不能如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书面说明情况;确需调整的,要及时请示市政府。对于纳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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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工作,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确保按期完成。对于需新增奥运会和工作急需的其他立法项目,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建议,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同意后提请市政府补充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抓紧落实。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日
2008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计划完成项目(15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5项)
  1.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修订草案)
  (中关村管委会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
  (市政府办公厅起草)
  3.绿化条例(草案)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法律援助条例(草案)
  (市司法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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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0项)
  1.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2.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
  (市商务局起草)
  3.林业植物检疫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4.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5.天安门地区管理规定(修订)
  (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公安局起草)
  6.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7.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
  (市卫生局起草)
  8.公共厕所管理办法(修订)
  (市市政管委起草)
  9.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修订)
  (市建委起草)
  10.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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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建委起草)
  二、调研项目(40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4项)
  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妇联起草)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
  (市劳动保障局起草)
  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工商局起草)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
  (市农委起草)
  6.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农业局起草)
  7.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
  (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起草)
  8.教育督导条例(草案)
  (市教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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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10.公共交通条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1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环保局起草)
  12.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民政局起草)
  13.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
  (市建委、市国土局起草)
  14.物业管理条例(草案)
  (市建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26项)
  1.排水和污水再生利用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订)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起草)
  3.电力设施保护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4.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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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5.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市信息办起草)
  6.个人信用管理办法
  (市信息办起草)
  7.计量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8.盐业管理办法(修订)
  (市商务局起草)
  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起草)
  10.实施《风景名胜区条例》办法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11.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
  (市劳动保障局起草)
  12.社区管理办法
  (市社会建设办起草)
  13.周口店北京猿人遗址保护管理办法(修订)
  (市文物局起草)
  14.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
  (市教委起草)
  15.非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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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公安局起草)
  16.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17.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18.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起草)
  1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20.机场净空鸽子放养管理办法
  (暂定市政府口岸办起草)
  21.供热管理办法
  (市市政管委起草)
  22.汽车租赁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委起草)
  2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废止)
  (市建委起草)
  2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
  (市建委起草)
  25.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市建委起草)
  26.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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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土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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