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4〕75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18
  3. [有效性]

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试行)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4]75号










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
责任制(试行)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属机构: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 1 -  


 

 
 
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
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试行)的报告

市政府: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计划生育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为加强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及《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拟对全市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现将责任制内容报告如下: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第一责任人,要接受当地政府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每年签订一次计划生育责任书或合同书,依法承担实现本企业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责任。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将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做到经济指标、工作指标和计划生育指标一起下达、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确保本单位不出现超计划生育和非婚生育,完成年度人口控制计划。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要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承担本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做好本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加强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企业要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
 - 2 -  
 

 
 
作人员,组织协调企业内部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育龄职工实行有效管理,在与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有计划生育的内容,把所有人员纳入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要维护本企业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采取改革或重大调整措施时,不能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切实抓好对职工经常性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并落到实处。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1994年8月20日

 - 3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