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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10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加强人防工作报告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1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加强
人防工作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关于加强人防工作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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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防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北京作为我国首都,是重点设防城市。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逐步建立城市防空与防毁抗灾相结合的人民防空体系,对于首都城市的现代化建设和安全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和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现就进一步加强首都人防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今后一个时期人防工程建设的重点
    人防工程是城市防空的重要基础设施,结合城市建设修建人防工程是人防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长期坚持,稳步发展;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建改结合;平战结合,造福为民”的原则,今后一个时期北京的人防程建设的重点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人防建设规划,认真做好危旧房改造居住小区和新区开发的人防工程规划工作,特别要解决好地上建筑和地下人防工程同步规划问题,加快骨干人防工程的建设,力争到2015年,在全市形成总量为数百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系统。    
    (一)结合城市建设,新建各类人防工程数百万平方米。新居住区按规划建筑总面积的3%比例建设掩蔽工程,并尽可能地与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地铁工程、地下商业街、地下大型车库、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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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广场建设相结合,适当集中修建较大规模的地上地下、单建附建结合、基础设施配套的人防骨干工程。其中,“九五”期间,城近郊区都要争取建成一至两处规模较大、综合效益较好的骨干配套工程。
    (二)修建市、区、县和各系统的地下指挥所,各指挥所要逐步建设相应的通信枢纽工程,确保战时和遭灾情况下的指挥畅通。
    (三)结合医疗救护网点建设,修建并完善地下救护设施。
    (四)结合粮库、粮店、饮食和副食等服务网点建设,修建地下粮库及食品加工车间设施。 
    (五)结合商业区、物资库的建设,修建地下物资仓库和日用杂品库。
    (六)结合城市建设,修建各类平战两用的汽车库、建设,修建各类平战两用的汽车库、停车场。
    (七)对市区通信电缆进行统一规划,并埋入地下。全市人防通信坚持以无线通信为主,有线通信为辅的原则,逐步建设并完善警报通信网和指挥通信网。
     二、保证人防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为确保上述建设重点任务优质高效地完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一)抓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落实。为节约城市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结合人防工程规划审批项目,将适合建在地下的工程项目规划安排在地下(如车库、冷库、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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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粮库、档案资料库以及各种物资库、恒温恒湿超净化车间、小商品市场等)。
    (二)人防部门要按照平战转换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技术方案。适当调整工事等级和掩蔽半径;依据城市核毁伤分析和战时功能,适当放宽有关战术技术要求。
    (三)切实加强人防工程的质量管理。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有关规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及关监督站要加强人防工程在施工中的质量监督和人防工程实施专业的质量监督。未经质量核定或经质量核定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准申报竣工,更不准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工程,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报请所在区,县人防办参加验收;未经人防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提请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质量核定。人防工程使用防水材料时,应由人防部门会同城建部门提出具体技术要求。
    (四)在人防工程施工的同时,要考虑交通状况,防止造成交通紊乱或阻塞。需要解决出入口、水、电、气、热、市政管线时,有关部门应提供方便。
    (五)多渠道筹集人防建设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地铁出入口、地下商业街(场)、地下车库等建设项目,可与地下空间开发相结合修建人防工程。    
    (六)加强对已建成使用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各级人防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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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服务意识,增强全局观念,对已建成的人防工程,凡具备使用条件的,都要开发利用,推动全社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要主动提供信息、技术咨询,为使用单位排忧解难,当好参谋。对开发利用难度较大,使用单位投资多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可提供优惠,适当减免使用费。
    各级人防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监督核查各类人防工程,督促使用单位增加必要的设备设施,不断改善工程内部环境质量,落实人防工程防汛、防火安全责任制,保证正常生产、生活。
    对按规划统一开发建设的防空地下室,由区、县政府加强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其中属于人防专用的配套工程,应交市、区、县人防办直接管理使用。
    (七)逐步把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市人防部门要与市法制部门研究拟订关于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人防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对修建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使用管理人防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有效监督检查,凡违反规定毁坏人防设施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公共人防工程要加强维护管理,可依照规定组织就近单位包干维护,出劳动力有困难的机关、团体、企业(不含个体流动摊商)事业单位,可出资委托人防部门代为组织工力维护。
    三、切实加强对人防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结合国防教育,搞好人民防空“三防”(即防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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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的知识教育,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军委确定的新时期积极防御军事战略方针,把人防建设的基点转到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来。北京是国家确定的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因此,人防建设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树立长期建设的思想,逐步建成完整的防护工程体系,不断增强首都的整体防护能力。    
    (二)不断完善人防工作管理体制。人防建设是国防建设的主要组成部分。要坚持对人防工作实行政府、军队双重领导体制。各级政府和军事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重视、关心和支持人防工作。各级人防委要定期检查人防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人防建设的改革和发展。全市人防工作实行市、区(县)、街道(镇)三级管理,在机构改革中,各级政府应本着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保持人防机构的稳定。
    (三)人防部门要逐步拓宽工作领域,承担一部分与人防工作性质相近的防灾救灾任务。人防部门编制城市防空袭预案要与城市防灾救灾方案结合,组建城市防空指挥系统要与城市防灾救灾指挥结合,积极发展平战两用的有线、无线相结合的通信设施,组训平战结合的专业队伍。承担人防专业队伍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人防委制定的《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大纲》,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搞好训练,保持组织、人员、训练的“三落实”,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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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救灾能力。各级人防部门所办的经济实体,要以人防开发建设为主,发展多种经营,并要实行政企分开,人防机关与企业人、财、物脱钩,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全市人防系统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抓住机遇,深化改革,促进全市人防工作的发展,努力把人防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单位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
                                1 9 9 4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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