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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51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
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组成的市清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各地门、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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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领导,做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具体工作。
    二、本市清理各种基金的工作,由各地区、各部门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各种基金项目名称、批准机关、征集时间、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清理登记,并于7月25日前将清理登记情况报市清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清理基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各种基金项目,并按规定报送财政部。
    三、有关清理登记基金工作的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另行下达。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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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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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各种基金进行清理登记的意见
财政部  审计署  监察部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做好治理乱收费工作,理顺分配关系,保证新的财税体制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筹集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目前仍在执行的各种基金(包括各种资金、附加,下同),均应清理登记。
    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捐赠建立的基金、基金会募集建立的基金及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建立的专用基金,不属清理登记范围。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以下简称《决定》)发布之前开征的各种基金,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审核,确需保留的,应报财政部备案。《决定》发布之后开征的各种基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组织清理登记,并将清理登记情况和初审意见于1995年8月3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三、全国清理登记各种基金的工作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负责,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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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工作由同级财政(财务)部门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实施。上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对下级部门清理登记各种基金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将组织检查组到一些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四、审计署将结合今年财政收支审计,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各种基金进行重点审计。
    五、对不按规定如实清理登记、隐瞒不报的基金,一经发现,审计部门要将其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对需追究领导责任的,要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六、清理登记各种基金是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今年反腐败、治理乱收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协调,并建立举报制度,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有关清理登记工作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会同审计署、监察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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