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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8〕2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 储备库(站)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8]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
储备库(站)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2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所属粮库,如被确定划转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实行人事、财务、粮食库存冻结。人事和粮食库存的冻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执行;财务冻结以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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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会计决算帐面数额为准。
    二、正式划转及具体衔接工作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正式名单和实施细则执行。
    三、各级粮食部门,特别是有关粮库要切实安排好过渡期内的各项工作,确保储备粮安全和划转、衔接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防止发生任何问题。


                             一九九八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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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划转
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199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审计署、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关于划转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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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划转中央直属
粮食储备库(站)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粮食储备局
财政部    审计署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精神,为了加强和完善国家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加快建立中央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储备粮合理布局的原则,1998年通过资产整体无偿划转方式上收200亿斤左右仓容的原已储备中央专储粮的粮油仓库和粮食转运站,作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现就划转中央直属粮食的储备库做出以下规定。
    一、对拟划转粮油库(站)在划转期间实行人财物冻结
    (一)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人事冻结。库(站)领导、职工暂停调整、调动、补充和提职。库(站)的内设机构暂停调整。
    (二)对拟划转库(站)实行财务冻结,自1997年12月31日算起。
    1.以199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帐面数额为准,库(站)不得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偿划出,帐外资产也不得划出,并不得将其他单位的债务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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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应由地方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拨付库(站)的各项补贴,要按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拨补,欠拨的补贴,要全额补足。
    3.库(站)代地方中转的粮油,有关企业要及时承付货款的中转费。
    4.地方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在财务冻结前用于库(站)发展的资金,不得抽回。
    5.库(站)对外投资和与其他企业联合投资开发的项目,要依法维护应有的产权,并按规定分配收益。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库(站)为其他企业转借贷款担保。
    (三)对拟划转库(站),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粮油库存冻结。
    1.中央专项储备粮油库存,以库(站)1998年3月31日库存统计数为准。自1998年4月1日起至划转之日止所发生的收支,根据中央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国家粮食储备局的出入库文件为依据,确认每月库存。库存不实的,必须限期补齐,否则应由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2.对尚未处理的“甲字”、“五〇六”储备粮油,以1998年3月31日中央储备粮油库存统计数为依据进行划转。1979年末以前基数部分、1980年以后新增部分以及特准储备资金,由库(站)和当地粮食、财政部门对帐后上报,由所在省级粮食、财政厅(局)汇总核实后,报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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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地方储备粮油、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库存,以库(站)正式统计报表数为准。库(站)转为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后,上述库存要逐步与非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储存的中央储备粮油进行相互划转对冲,由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在确保完成中央储备任务的前提下,可代地方储备粮油,具体办法和费用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商地方粮食部门确定。
    (四)经会审不予划转的库(站),按有关通知解除人、财、物冻结。
    二、对拟划转库(站)的审计、检查
    (一)审计部门对拟划转库(站)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专项审计。
    1.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主要审查拟划转库(站)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会计报表、帐簿、凭证的一致性和准确性。包括:1997年末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近3年的盈亏状况尤其是1997年度的会计决算情况;企业粮油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1991粮食年度以前老挂帐的消化情况,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帐,并分清挂帐原因。
    2.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由审计署会同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进行,所需费用由审计署商财政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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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审计工作在3个月内结束,并向国务院报送审计报告。
    拟划转库(站)要于6月15日前将基本情况和近3年财务决算报表分别报送审计署、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审计的具体内容和办法由审计署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拟定。
    (二)国家粮食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划转库(站)条件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检查核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1.库(站)职工人数(其中离退休人数)、占地面积、库区面积、专用铁路线、专用码头、仓库类型、仓库容量、仓库完好程度、大修记录等库容库貌情况。
    2.储备粮油(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原“甲字”、“五〇六”粮油、地方储备粮油)、周转粮油、议价粮油分品种库存情况。
    3.米、面、油的年加工能力,生产线完好程度,工艺、技术水平等加工设施情况。
    (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审计署会同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对拟划转库(站)的审计、检查结果和各库(站)上报的有关情况进行会审。
    三、中央直属粮食储备库(站)的批复和划转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根据会审结果办理划转库(站)的批复手续。人员、财务、国有资产产权的划转等交接手续由国家粮食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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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局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划转结束后,审计署按照《审计法》规定,对其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监督。
    划转库(站)涉及《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减员分流工作通知》、《关于实施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通知》的有关内容,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划转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站)的工作,于1998年底前完成。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从改革大局出发,积极配合、全力支持,确保中央直属储备粮库(站)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拟划转粮油仓库和粮食转运站名单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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