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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20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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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
市委宣传部首都精神文明办市残联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和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市委、市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显著成效,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加之受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就业、医疗、教育、康复等方面仍面临很多困难,亟待解决。贫困残疾人,特别是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贫困残疾人的生活水平与社会平均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满足他们在物质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基本需要,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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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推进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努力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
    二、加强扶贫开发和就业工作,保障贫困残疾人劳动权利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扶贫工作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设立市和区县专项扶持资金,乡镇也要加大扶贫开发投入力度,体现对贫困残疾人的特殊扶持。完善残疾人扶贫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建立工作责任制,使各项扶持政策措施落实到户,落实到人。大力加强扶贫助残基地建设,在扶持现有基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扶贫助残基地的数量和扶持项目,加强对扶持项目和扶持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基地的集中和辐射扶持作用。积极推行“公司加农户”和小额信贷等扶贫方式,发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在扶持贫困残疾人方面的作用。加强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使其劳动收入有明显增加。要积极研究解决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贫困残疾人生产脱贫遇到的问题。
    (二)积极促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规范用人单位和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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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每年新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要研究制定针对不同所有制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规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和机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要大力开发公益性残疾人就业岗位,积极安排贫困残疾人在社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济、自愿组织就业或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完善落实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优惠政策。要加强制定残疾人就业法规的调研工作,抓紧改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方式,加大利用就业保障金扶持贫困残疾人生产生活的力度。要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全面掌握贫困残疾人就业情况,并实现与劳动力市场就业信息网的互联互通。以贫困残疾人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采取一对一服务方式,免费为贫困失业残疾人优先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三、采取切实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认真执行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政策,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针对城镇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家庭的特殊困难,进一步细化低保分类救助政策,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郊区县要参照城镇分类救助办法,适当提高农村重度残疾人的低保待遇,并对其他生活困难的重度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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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人给予适当的补助。对不适合参加劳动、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办理临时救助,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
    四、加强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使贫困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康复服务
    (一)确保贫困残疾人得到基本医疗保障。有关部门要对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和乡镇政府要帮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无医疗保障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办法报销医药费后仍有困难的贫困残疾人,符合救助条件的,要按规定实行医疗救助。要重视和加强精神残疾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加快精神卫生立法准备工作,对精神残疾人实施预防、治疗、康复相结合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增加精神卫生经费投入,逐步解决精神残疾人看病难、吃药难、康复难的问题。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适当提高经费投入标准,保证全部贫困精神残疾人免费服药,保障贫困精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经费。
    (二)加大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力度。认真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7号)精神,围绕2010年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重点解决贫困残疾人和有特殊困难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问题。进一步完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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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政策,各级财政要本着分级负担的原则,为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不断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到2005年底,使有听力语言康复需求的贫困聋儿和有复明手术需求的贫困白内障患者,都能及时得到康复服务。通过实施“明天计划”,到2006年,使福利机构中收养的有手术适应症的孤残儿童都能得到手术矫治和康复。按照实际需求,逐年为贫困残疾人免费配发康复辅助用具。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早期干预体系,重点做好对贫困残疾儿童的康复救助工作。各区县要根据实际需求,尽量利用现有资源,建立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托养、康复服务机构,开办残疾人庇护工厂,争取在今后几年接受康复的贫困残疾人人数有较大增长。要逐步在社区老年福利机构开展智力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研究制定扶持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按床位、服务对象和服务质量对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给予补贴。要开展康复需求调查,为所有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建立档案。要进一步完善康复工作机制,切实把残疾人康复纳入农村医疗卫生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康复设施建设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人员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
    五、落实各项扶残助学的政策措施,保障贫困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
    进一步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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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努力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机会。进一步改善特教学校,特别是农村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条件,制定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提高特殊教育的教学质量。针对一些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无法入学问题,教育部门和机构要采取“网络教育”、“送教上门”等形式,满足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求知需求。认真落实对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的“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市和区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进一步完善助学制度,资助贫困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完善高等学校“奖、贷、勤、补、减”资助体系,对考入高等学校的残疾学生给予政策倾斜。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贫困残疾人捐资助学。
    六、实施安居工程,切实改善贫困残疾人的住房条件
    有关部门要将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农村社救对象危房翻建维修工作规划之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予以特殊关注,优先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旧房问题。对于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家庭,要切实落实廉租房租金补贴和租金减免政策,研究制定解决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优惠政策。
    七、加强法律维权工作,切实维护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执行扶助贫困残疾人法规政策。在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和环境整治等工作中,进一步明确对残疾人补偿照顾政策和安置办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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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3]第381号),做好外地来京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重视解决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通过建立维权示范岗、设立律师接待室、发放残疾人维权卡、送法下基层等多种方式,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八、以政府为主导,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关爱帮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快本市残疾人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2号)要求,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领导,从政策、资金上给予更多支持。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结合实际,制定和落实本地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各种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纳入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政府,努力为贫困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要结合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残奥会,在全社会进一步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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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精神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与传播“人文奥运”理念、构建和谐社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助残活动。要发挥慈善机构、社会公益组织、民间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力量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有效途径。要将满足贫困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社区服务内容,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及时了解和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困难和需求,动员社会为其提供便利的服务。大力宣传助残济困和残疾人自强自立典型事迹,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要切实掌握贫困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立足长远,综合统筹,完善落实好相关政策和措施。进一步深入实施“六大爱心助残工程”、“7574爱心助残工程”,广泛开展“一助一”、“多助一”、“单位包户”和“青年志愿者助残”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要将行之有效的扶助政策和措施制度化,并不断总结创新,逐步建立起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扶助工作体系和社区扶助工作网络,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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