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5〕
7号
[发布日期]
2005-05-22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三部门关于 解决国有书店网点问题请示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新闻出版局等三部门关于
解决国有书店网点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新闻出版局、市计划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解决国有书店网点问题的请示》,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
- 1 -
关于解决国有书店网点问题的请示
市政府:
近几年来,由于城市建设中道路拓宽、危房改造等原因,本市国有书店的网点被拆除、挤占的现象较为严重。有关部门虽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国有书店网点萎缩仍日趋严重。这种状况不符合首都政治文化中心性质的要求,也不利于首都两个文明建设。为合理安排好国有书店网点建设,扭转国有书店网点日趋萎缩的状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书店是首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窗口”,承担着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以及宣传普及科学文化知识的重要任务。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各级领导同志都要关心和支持国有书店网点的建设工作。
二、改进繁华地区或街道,必须同时合理安排国有书店网点建设。因城市统一规划需要拆除或改建国有书店网点,拆迁部门要事先征得新闻出版部门同意,可以先建后拆,也可以同步建设,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必须在适当地段予以安置,并不得少于原有网点的面积。改造回迁的网点,原面积回迁的部分必须无偿交付国有书店使用,超过原有面积的部分以建安造价提供有偿使用。改造后的国有书店网点房屋产权按原归属不变。
三、新建开发区和居住小区设立商业网点时,必须同时规划
- 2 -
建设国有书店网点;按不低于30平方米/千人标准设立书店网点,并纳入小区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规划建设。
四、小区配套的新建国有书店网点,以建安造价出售或出租给国有书店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继续实行以国有书店上缴所得税建立“危旧网点改造基金”的办法,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89号文件精神,执行到1997年。危旧网点改造基金由市新闻出版局和市财政局安排使用,用于国有书店危旧网点翻修改造。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市 新 闻 出 版 局
市 计 划 委 员 会
市 城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1 9 9 4年11月19日
- 3 -
(全文结束)
分享:
X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