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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42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 管理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4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出租汽车管理局等部门
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
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和市审计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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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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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出租汽车行业
强化企业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较快,对方便群众出行,繁荣首都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出租汽车企业财务制度、用工制度不健全;企业对职工、车辆管理失控;出租汽车企业“变相卖车”行为引发出诸多问题等。对此,必须切实加以整顿,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管理,促使出租汽车企业经营上规模、服务上水平。经过反复调查研究,现提出以下整顿意见:
    一、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出租汽车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持证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企业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具有资质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代理记帐。
    (二)企业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设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办理会计事务,按照法定规则记帐,不得设置虚假会计账簿或者不设置会计帐簿。
    (三)出租汽车企业应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的情况,于1999年11月1日前,报市财政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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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市财政局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的规章规定,于1999年7月底前制定出本市出租汽车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行。1999年下半年,市财政局和市出租汽车管理局要对全市出租汽车企业财会人员进行强化培训,重点对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进行培训。
    (五)市、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的会计监督。市有关部门在2000年10月至12月,要对本市出租汽车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核算办法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处理。
    二、加强劳动管理,规范劳动关系
    (一)出租汽车企业用工主要应使用本市城镇职工,本市城镇职工人数占本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60%。
    (二)出租汽车企业招用职工,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招用失业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招用其它单位的富余人员,须待该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后,方可录用。
    (三)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和职工(包括农民合同工)必须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劳动管理制度和职工档案管理制度。没有条件保管职工档案的企业,应在职业介绍机构开设集体存档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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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依法建立企业工会组织。
    (六)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出租汽车企业执行上述(一)、(二)、(三)款的情况,列入出租汽车企业资质年检和劳动年检的内容,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三、整顿“变相卖车”和以包代管等经营行为
    对目前出租汽车企业存在的一次或几次提前收取出租汽车使用年限内的承包款和“以包代管”、只收费不管理的行为,要依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出租汽车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营运任务承包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出管[1996]129号)的有关规定精神,坚决予以制止。
    (一)凡在1996年10月31日前发生的,如不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违背,可由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至合同期满;凡由于更新车辆、新增车辆或录用新驾驶员,与驾驶员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参照市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制定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执行。
    (二)凡在1996年10月31日至1998年11月10日之间发生的,应参照市出租管理部门制定的《营运任务承包合同书》,于1999年底前完善承包合同,规范承包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管理部门要严肃处理。
    (三)自1998年11月10日以后发生的,到1999年底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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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部门要依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四、规范企业兼并中经营指标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
    (一)本市出租汽车企业兼并中经营指标的有偿出让和转让,应遵循“深化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实行政府管理、经营者自愿、行政部门监督,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整体效益”的基本原则。
    (二)依据国家体改委等部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建设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建设部和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市出租汽车管理和市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兼并中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有偿转让的监控力度,严肃查处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上级主管单位或以改制等为名,擅自进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指标的私下交易行为。
    五、督促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一)出租汽车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管理,对所属企业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对所属出租汽车企业没有投资也不进行管理的单位,均不得向企业收取管理费(挂靠费),不得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
    (三)1999年下半年,市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出租汽车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入资情况进行调查,摸清出租汽车企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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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该企业的真实投资关系。出租汽车企业要按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注册手续。



                               市出租汽车管理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物价局
                                   市审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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