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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51号
  2. [发布日期] 2005-10-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5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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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九月)

    为切实加强对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发挥保安在社会安全防范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保安服务企业开办程序及经营范围。在本市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依法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保安服务企业组建期间,公安机关的保安主管部门可介入实施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后,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公安机关办理正式批准手续。待公安机关批准后,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企业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居民住宅区、一般企事业单位、团体、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三条确定的和其他方面保安服务内容的,应经有关部门同意,包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机关团体、外国驻华使馆等外交机构的安全保卫;大型展览、展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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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其他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守护和押运以及随卫。
    保安服务企业生产、销售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应当依法申请批准。
    二、关于保安培训机构设立程序及培训内容。在本市设立保安培训机构,依法应当经市公安机关批准。取得设立保安培训机构许可后,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保安培训机构培训内容为:安全守护、治安巡逻、押运、技术防范等。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实习为名派遣保安服务人员。
    三、市公安机关作为全市保安服务业的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基础性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加强对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工作的指导,依法严格查处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违法行为。对在保安服务和保安培训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建设、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培训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五、本意见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3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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