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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83〕54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印 章 的 通 知

京政办发[1983]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改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从即日起启用新印章,旧印章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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