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办发[1983]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改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从即日起启用新印章,旧印章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印 章 的 通 知
京政办发[1983]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改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从即日起启用新印章,旧印章同时作废。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北京市驻上海办事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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