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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4〕9号
  2. [发布日期] 2004-03-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 高尔夫球场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
高尔夫球场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国办发〔200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规范已建高尔夫球场的运营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通知》精神,在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对违反规定擅自进行高尔夫球场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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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要予以严肃处理。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高尔夫球场进行规范,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高尔夫球场对水资源的消耗和对环境的污染,督促并落实高尔夫球场配套环保设施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保护工作。
    二、全面、深入开展高尔夫球场项目的清理检查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已对全市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初步清理。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全面、深入的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审批高尔夫球场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核实。
    三、研究提出本市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处理意见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于2004年3月18日前,将清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在此基础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全市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逐个逐项清查,尽快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提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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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范、引导高尔夫球运动和设施建设健康发展的措施和意见。

                                  (厅印)
                              二〇〇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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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
高尔夫球场的通知
国办发〔20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尔夫球场发展迅速,对完善体育设施,开展高尔夫球运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高尔夫球场建设过多过滥,占用大量土地;有的违反规定非法征占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占用耕地,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农民利益;有的借建高尔夫球场名义,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遏制高尔夫球场的盲目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停新的高尔夫球场建设。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有关新的政策规定出台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一律不得批准建设新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在此之前未按规定履行规划、立项、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尚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许动工建设。已按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尚未办理用地或开工批准手续的高尔夫球场项目,一律暂停办理供地和开工批准手续;对虽已办理规划、用地和开工批准手续,但尚未动工建设的项目,一律停止开工。
    二、清理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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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在建的高尔夫球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的重点是:高尔夫球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
    三、规范已建高尔夫球场的运营。要在清理检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已建成投入运营的高尔夫球场进行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格控制高尔夫球场对水资源的消耗,督促并落实高尔夫球场配套环保设施的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清理规范高尔夫球场工作,凡未经批准建设、擅自非法征占土地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清理检查和处理的结果于2004年2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环保总局、体育总局、旅游局等部门,抓紧研究提出规范、引导高尔夫球运动和设施建设健康发展的措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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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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