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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85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办 并公开发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8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办
并公开发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实行政务公开,市政府决定创办并公开发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公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办《公报》的重要意义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定出行为规则,公诸于众,接受监督”。为此,市委、市政府已将实行政务公开纳入《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市政府明确将创办《公报》作为实行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措施,作为向社会公开发布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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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途径。
    创办《公报》,是促进本市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市的各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政策措施,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的需要;是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市,全面推进本市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需要;是宣传教育人民群众,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使人民群众知晓、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做好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需要。
    二、《公报》的性质、办刊宗旨和主要内容
    《公报》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公报》的办刊宗旨是: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及时、集中、全面、准确地刊载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
    《公报》主要刊载内容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的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政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查、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重要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可供全市参考的重要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文件。
    三、关于在《公报》上刊载文件的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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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公报》刊载内容的及时、集中、全面、准确,并能够反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办公室(秘书处)主管文秘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处长或副处长)为《公报》通讯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的重要文件,均应当在正式发布后10日内报送《公报》编辑部;报送文件时应附上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同意在《公报》上刊载该文件的意见。
    四、《公报》的发行
    《公报》编辑部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公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公报》为半月刊,A4开本,每期32页码,每月10日、25日出版,全面出版24期,可以零售,也可以破季订阅。
    《公报》自1999年12月开始试刊,试刊期间,由市政府办公厅向有关单位免费发送;《公报》自2000年1月正式出刊发行,向社会公开征订。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做好《公报》的宣传和订阅工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有条件的基层单位能够及时地看到《公报》,更好地满足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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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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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简介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决定创办,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厅编辑出版的面向全社会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公报》的办刊宗旨是:遵循政务公开的原则,及时、集中、全面、准确地刊载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重要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主要刊载内容为: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法规的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行政规章和决议、决定、命令、政策;市政府批准的有关机构调整、行政区划变动和人事任免的决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发布的重要文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可供全市参考的重要文件;市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登载的其他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自2000年1月起正式出刊发行、每期载有英文目录,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半月刊,A4开本,每期32页码,每月10日、25日出版,每本单价3元,全年出版24期,定价70元,可以零售,也可破季订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N11-8002/D,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9-2862,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编辑部负责发行。联系电话:651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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