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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2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6-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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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财政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综合性试点地区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关于建立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加强文化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5〕2号),组建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简称市文化执法总队),挂北京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牌子(简称市“扫黄打非”办)。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是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市政府直属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由市文化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二)原由市广播电视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三)原由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四)原由市文物局承担的对文物市场中违法违章购销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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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原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市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完善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组织调度工作。
    (三)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四)负责集中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文物市场中违法违章购销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
    (五)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六)负责指导、监督区(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及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内设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总队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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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总队财务、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总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总队机关党的建设、干部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承担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法制监督处负责起草本市有关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研究提出进一步完善本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意见;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拟定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的标准和程序,负责执法文书的规范和执法统计工作,负责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负责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工作;承办总队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执法一队(四)执法二队(五)执法三队以上3个执法队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负责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省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对文物市场中违法违章购销文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及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职责;负责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中跨区域和领导交办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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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查处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市文化执法总队(市“扫黄打非”办)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7名。其中:总队长(主任)1名(副局级),副总队长(副主任)3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1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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