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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21号
  2. [发布日期] 2003-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 及消毒剂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
及消毒剂监督管理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常识。市经委、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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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严格加强监督管理。


                          二〇〇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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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关于加强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
及消毒剂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第七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各地大量使用过氧乙酸、含氯化合物等危险化学品。由于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多具有爆炸性、燃烧性、氧化性、腐蚀性和毒性,近期,由于使用不当、监管不力,相继在北京、上海、南京、沈阳、昆明、哈尔滨等地发生了火灾、爆炸、容器破裂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确保防治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过氧乙酸》(GB19104-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5-2003)等国家标准要求,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严格加强监督管理,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二、对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必须按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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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标准要求组织生产,并在销售产品时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在产品包装上必须加贴或拴挂化学品安全及使用标签,其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三、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制造消毒剂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提供其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关闭。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四、经营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和消毒剂的单位,特别是商场、超市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许可证件方可经营销售。禁止销售无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如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有违法经营行为的,一律收回许可证件,并停业整顿;对正在办理相关证件的经营单位,要按规定严格审查其资格;对违规发证的部门,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作好事故的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应急措施,降低事故危害。各级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和消毒剂生产、储存、销售等场所的监管,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六、要通过各种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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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及消毒剂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方面的安全基本知识和应急处理常识,广泛宣传《过氧乙酸消毒液安全使用指南》。
    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社会、企业和群众排忧解难。要在确保安全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生产、经营、供应和使用过氧乙酸等危险化学品及消毒剂。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
                             200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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