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18号
  2. [发布日期] 2003-05-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城市基础设施 维护和抢修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1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城市基础设施
维护和抢修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为切实保障本市水、电、气、热、通信、邮政等城市基础设施的有效供给和正常运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各级政府负责确保各类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行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卫生、市政管理、电力、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相应做好具体组织和监督工作。
  二、在本市非典型肺炎重点隔离区外,要正常进行城市基础
 - 1 -  
 
 
 
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维护、抢修单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不符合卫生防疫要求的人员不得参加作业;对车辆和携带的工具、材料要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出现故障的居住小区和单位要积极配合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以便尽快完成维护和抢修任务。对于涉及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作业人员作业。
  三、在本市非典型肺炎重点隔离区内,确需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的,维护、抢修单位应报所在区县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重点隔离区指挥部同意。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工作规范(试行)》、《北京市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防护和服务保障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做好防护和消毒工作。作业人员完成维护、抢修任务离开重点隔离区时,应做好人员、车辆、器材、工具等消毒工作,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检查。
  四、对妨碍作业人员进行城市基础设施(设备)维护和抢修,影响城市基础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依法办理。



                            二〇〇三年五月十日

 - 2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