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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03〕
40号
[发布日期]
2003-07-30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4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经市政府同意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紧急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市级开发区,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
二、各区、县政府要立即将《紧急通知》及本通知内容传达到各乡(镇)政府和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
三、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有各类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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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的管理,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园区)健康发展。
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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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兴办了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对发展外向型经济、推动体制和技术创新、增加就业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地方也出现了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设立和扩建名目繁多的各类开发区,造成大量圈占耕地和违法出让、转让国有土地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引导和促进各类开发区健康发展,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国务院正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并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为了防止违规突击审批各类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和物流产业园等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国家级开发区确需扩建的,须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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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知内容传达到地(市)、县、乡(镇)政府和各类开发区的管理机构。
三、对于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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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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