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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39号
  2. [发布日期] 2003-07-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 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
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市物价局《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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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 市纠风办 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市教委 市物价局
(二○○三年七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本市全面展开。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在做好“四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的同时,切实搞好各项配套改革,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2003年9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本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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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三、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2003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二是认真执行农村低压电网改造中有关农民出资的政策和规定,除电能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能表费用可由农户承担外,严禁再向农民收取任何形式的材料费、施工费、管理费、手续费等费用。农户对电能表及以下部分的负担上限不得超过200元。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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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得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任何地方、部门均不得自行设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对农民建房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已经清理的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向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继续执行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的政策。除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寄宿制学校收取的住宿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代收的订购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向学生和村集体收取烤火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北京市中小学统一收费项目标准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工证书工本费以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为农民工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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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有关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2003年下半年要重点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加强对公示栏和公示牌的管理,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公示内容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二)坚持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后,要将农户的税费负担以及村内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任务纳入农民负担监督卡。未发卡的村不得向农民收取税费或者筹资、筹劳,不得卡外收费。
    (三)认真落实村级报刊订阅费用限额制。严格执行村级报刊订阅费用限额标准,如实填写《北京市村级报刊订阅费用监督卡》,接受农民群众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刊订阅费用,由责任人自己支付,村集体财务不予报销。凡是非正式发行的内部资料,只能采取由发行机关赠阅的办法,不得向基层收取费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向村集体、农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凡发现向农村强行摊派征订报刊的,各有关部门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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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的责任。严禁将村级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者学生。
    (四)严格执行违反涉及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北京市实施〈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意见》明确规定了区县、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区县纪检、监察、司法、农业、财政、物价和经管等部门以及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法规、政策的,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五、加大拖欠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治理力度
    要继续加大对拖欠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治理力度。凡有此类问题的区县要抓紧对存在的问题逐项进行清理,查明原委,督促拖欠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单位制定和落实还款计划,力争2003年年底以前基本解决拖欠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的拖欠行为。对继续无理拖欠的单位和项目,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近期,市有关部门将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部分区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进行抽查,年底之前要组织力量对各区县执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农民负担专项治理以及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涉及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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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认真处理;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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