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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2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 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
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的《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本市一些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占地补偿款,影响了被占土地群众的利益,不利于首都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首都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解决各项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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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〇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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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本市各项工程建设
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的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

    为落实市排查领导小组第21次会议精神,现就解决本市工程建设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的原则
    解决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的原则是:谁拖欠,谁偿还。
    (一)属由政府财政拨款的工程项目,其拖欠的占地补偿款由该项目占地单位负责偿还。其中财政部门未拨款给项目占地单位的,由项目占地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要安排资金,及时拨付;一时有困难不能安排的,也要列入计划,分期支付,并将分期支付计划通知被占地单位。财政部门已拨款给项目占地单位的,项目占地单位要尽快支付给被占地单位。不能支付的,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擅自挪用占地、拆迁费用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属占地单位使用土地时将占地、拆迁费用包干给项目占地所在区、县政府的,其拖欠的占地补偿款由区、县政府负责偿还。区、县同时还要负责转居转工、拆迁安置工作。  区、县或乡(镇)政府承诺安置劳动力的,应由其负责落实劳动力安置工作。项目占地单位还未应将占地、拆迁包干费用足额交给区、县政府的,要尽快交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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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属占地、拆迁安置费用由项目占地单位自筹的,其占地拖欠补偿款由其负责偿还,并负责转居转工、拆迁安置工作。
    二、解决拖欠占地补偿款问题的措施
    (一)各有关区、县政府近期要组织力量,对本区、县拖欠占地补偿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于2002年3月底前将清查占地项目情况报市国土房管局核定。
    (二)列入清理范围的占地项目,由市国土房管局发出限期支付拖欠占地补偿款的通知。项目占地单位应将拖欠款在接到通知后6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占地单位。对逾期继续拖欠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为该项目办理建设开工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为该项目办理划拨或出让用地以及土地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并不再为该项目占地单位批准新的用地。
    (三)对逾期继续拖欠占地补偿款的,被占地单位对拖欠款行为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四)按规定批准先行用地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先行办理落实转居转工安置等占地补偿事宜。
    三、防止新的占地拖欠补偿款行为的措施
    (一)建立占地费用监管机制。在用地单位正式申请用地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用地之前,要专项列出占地、拆迁安置等费用,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二)用地单位要依照法定期限支付占地补偿款,否则不予办理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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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耕地开垦费”(占用耕地缴纳此项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征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缴纳此项费用)要列入投资项目预算。凡属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须将“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列入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
    (四)市计划、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因工程建设占用土地安置农民的用地,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足够的生产和生活空间。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占地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发现占地拖欠补偿款行为要及时解决,确保被占土地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六)成立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阎仲秋为组长的“市清理建设用地拖欠占地补偿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清理和落实本市各项工程建设用地拖欠占地补偿款的检查、督促及协调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有市农委、市计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房管局。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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