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33号
  2. [发布日期] 2005-07-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3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订的《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是鼓励农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
 - 1 -  
 
 
 
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扶助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运行机制及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发放渠道,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要继续稳定、完善并认真落实已有的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把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与“三结合”贴息贷款、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和贫困母亲等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形成更加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 2 -  
 
 
 
关于建立本市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财政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

    为促进本市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 3 -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 4 -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
 - 5 -  
 
 
 
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 6 -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代理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
 - 7 -  
 
 
 
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了解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增加制度执行的透明度。要加强对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的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
    各区县在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 8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