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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5〕3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7-0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5]3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努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污染问题,是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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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本市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成立本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健全和完善统一协调、齐抓共管、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市领导小组在市环保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的具体职责分工是:
    (一)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环保专项行动,负责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统一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协调查处环境违法问题。
    (二)发展改革部门监督检查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区县、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四)工商部门负责在政府依法对违法企业下达取缔、关停决定后,依法注销或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取缔无照经营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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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排污企业。
    (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排查调处环境纠纷,为群众维护环境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使其在生产、经营、储存等各个环节达到安全无害,严防由此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七)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建设工地无证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八)建设、国土资源、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违法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
    (九)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工作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宣传计划;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回复等工作制度;加大对辖区分布集中、易造成环境污染企业的检查执法力度。
    二、明确目标,围绕重点,深入开展专项行动
    本次环保专项行动采取“区县政府组织全面自查、挂牌督办,市领导小组组织重点抽查、督办考核”的形式。具体工作目标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重点,加大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环境执法长效机制,确保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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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90%以上,进一步改善本市环境质量。本次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是:
    (一)加大对城市大气污染执法检查力度。各区县政府要严格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一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京政发〔2005〕3号)要求,加强对燃煤电厂、钢铁、石化等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和总量削减措施进展情况的检查,加大对各类违章施工企业的处罚力度,加强对油烟净化设施运转情况的检查。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检测执法,着重加强对夜间货运车辆尾气排放的抽查。凡超标车辆,一律要限期进行治理。经治理后仍不达标的,依法禁止上路行驶。
    (二)加大对城市噪声污染执法力度。各区县政府要继续按照市环保局等4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环境噪声污染专项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要求,加大对城市噪声污染的执法力度。
    (三)开展饮用水源地、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各类企业水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同时,有关区县政府要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具体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检查全市1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确保设施运行正常、达标排放,督促其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区县要对各类企业水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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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要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特别是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  
    (四)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未按环保法律法规进行审批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查处《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建设项目,特别是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和敏感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项目。
    (五)对近两年环保专项行动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由市建委负责查处非法粘土砖厂,市国土局和市水务局负责查处非法开采砂石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地条钢企业,房山区和平谷区政府负责关停和拆除本辖区内的水泥机械立窑生产线。
    (六)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凡群众投诉后两年内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由企业排污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挂牌督办,明确解决时限,制定解决方案,落实部门责任,逐一加以解决。
    要将解决方案和解决时限及工作进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七)各区县要对本地区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做法进行纠正。
    三、统一部署,分阶段实施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本市环保专项行动自2005年6月下旬至11月下旬,分准备动员、自查摸底、全面整治和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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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考核等四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市、区两级组织实施机构要制定实施方案、宣传计划,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中下旬)。各区县要按照本市环保专项行动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群众举报问题开展摸底调查,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三)全面整治阶段(8月至10月中旬)。各区县对突出问题要抓住不放,采取挂牌督办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公开查处一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四)总结考核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各区县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经验和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完成总结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县进行检查、考核,并于2005年11月中下旬将本市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
    四、落实责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环保专项行动是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的一项重要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精心组织、明确任务,保证足够的人力、物力投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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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对市政府已经明确的各项环保专项整治任务,要继续抓好落实。要认真建立和落实“政府管理、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对在此次环保专项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区县、部门和单位有关责任人,市监察部门将给予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控制等方面对各区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信息报送等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二〇〇五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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