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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16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1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质矿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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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质矿产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地质矿产部《关于实施地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北京市地质矿产局(简称市地矿局)由以地质矿产部领导改为地方政府领导,列入市政府行政序列。
    一、主要职责
    市地矿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矿产资源、地质环境和地质勘查行业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国家有关地质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制订本市地质矿产工作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并监督检查区、县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工作。
    (二)负责矿产资源管理;组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依法合理分配矿产资源,负责授权范围内的采矿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维护北京地区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负责本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协调处理矿产资源和采矿权属纠纷;负责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负责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市地质环境的保护、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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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负责组织编制地质环境保护、监测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本市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站、网;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整治工作;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的审批工作提供地质审查意见。
    (五)协调管理本市的地质勘查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负责对地质勘查单位的资质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的登记发证工作;协调处理地质勘查纠纷;负责各类地质资料的汇交管理和地质勘查综合统计工作;管理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拨地质勘探费和各类地质勘查基金。
    (六)负责全市矿产储量审批和地质勘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矿产资源的登记、统计、评估及核算工作;负责地质勘查成果登记和管理,组织实施地质勘查工作的标准、规范、规程并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七)参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协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评价、规划、监测、统计、分析和储量审批管理工作;对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对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地下热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对地下热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负责征收地下热水资源费。    
    (九)组织编制本市地质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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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并推广地质科技成果;参与审批中外合资、合作与外资在本市开展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组织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地质矿产方面的重大活动。
    (十)承担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地矿局设10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的政务事务工作;负责重要报告和有关文件的起草;负责本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事项的催办查办工作;负责文秘、信息、议案、建议和提案、信访、保密、档案工作以及无线电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制处
    负责组织制订地质矿产工作发展政策及综合性经济、技术政策;制订地质矿产工作改革规划、方案,指导改革试点工作;起草本市地质矿产行政法规草案;负责市地矿局主管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
    (三)人事处
    组织实施有关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福利、保险、侨务、奖惩等方面的政策、规定;负责管理本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人事档案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本机关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等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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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务处
    负责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地下热水资源及其他地矿行政性收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财务监督;统一管理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拨地质勘查基金、行政经费及其他各类资金,监督并检查执行情况。
    (五)矿产开发管理处
    负责采矿权的管理工作,保护合法采矿权益;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采矿权属纠纷;负责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负责组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依法对开办矿山企业进行复核;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的信息系统并提供服务。
    (六)地质勘查计划管理处
    负责对本市地质勘查行业的管理和矿产地发现权的确认和保护工作;负责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立项、审批;归口管理地质科技成果登记、推广及地质科技信息和地质勘查行业技术监督工作;组织制订地质勘查工作计划及各地质勘查单位计划、规划的汇总工作;负责在京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查认证和地质勘查项目登记发证管理工作,并监督管理其地质勘查活动,协调处理勘查纠纷。
    (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处
    组织制订矿产资源政策并编制规划,依法统一管理并合理分配矿产资源;根据国家的矿产勘探规范、规定,审批矿床工业指标;负责矿产(含地下热水、矿泉水)和地下水勘查报告的储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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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登记、统计、核算及矿产品供销的综合统计;组织进行矿产储量价值评估并建立实物帐户和价值帐户;参与审批开办矿山企业的立项报告,负责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统一管理地质资料,指导北京市地质资料馆业务。
    (八)地质环境管理处
    参与制订环境保护政策和起草有关法规草案;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负责区域、城市、矿山地质灾害、地质遗迹和其他地质环境的管理;负责地下水资源的勘查、评价、规划、统计、分析、监测,以及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本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水源地项目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的审核工作;负责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九)地热管理处
    负责对地下热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负责地下热水的凿井、开采登记和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地下热水资源费的征收及地下热水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参与地下热水开发利用的科研工作、信息交流和涉外交流工作。
    (十)监察处(局纪检组)
    监察处与局纪检组合署办公,行使行政监察和党纪检查职能。
    (十一)机关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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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地矿局行政编制为5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处级领导职数17名。
    老干部服务机构及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按有关规定,工勤人员12名转为事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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