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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44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5]4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为积极推进本市经济结构调整,搞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现将审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决定由市体改委牵头,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负责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查工作,具备设立条件的,报市政府审批。
    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符合国家及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企业组织和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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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须由该公司的发起人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市体改委。
    四、市体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凭市政府批准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一九九五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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