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动校舍提供给具备办学能力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使用;对具备基本办学条件且有客观存在必要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可采取政府投资进行修缮的办法,确保安全。 取缔一批:未经批准的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经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尤其是在校舍、食品卫生和消防安全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在今年9月底以前要坚决依法取缔。取缔前要做好将在校生妥善安排到其他学校继续就读工作,保证其学业不受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三、明确职责,建立机制 规范和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办学行为,特别是消除安全隐患是一项综合工程。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各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工作,确保安全。公安、规划、建设、消防、卫生、城管、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安全教育和防范工作覆盖到每一所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学校。各区县要进一步研究规范、整顿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扼制未经批准流动人员自办学校的滋生。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承担起防止出现非法办学行为的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大对出租(借)房屋管理的力度,确保出租(借)用于办学房屋的安全性。凡出租房屋用于办学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督促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安全责任书。对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卫生、建筑等安全隐患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坚决予以纠正;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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