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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03〕
60号
[发布日期]
2003-11-01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接待日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6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接待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2001年,市政府采纳部分人大代表的建议,在两个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试点,市政府党组将其列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的意见》(京发〔2001〕18号)的具体措施,随即将试点单位扩大到16个政府工作部门。这项制度试行两年来,得到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肯定。
为了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推进政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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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全面推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全面推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是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支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和政协委员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有效方式,也是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各部门要全面落实这项制度,主要领导要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细致安排,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
二、认真负责,严肃对待,抓好落实。自2003年11月始,每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下午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人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间,各部门要安排并确保本部门局级负责人参加,认真接待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虚心听取,认真答复;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认真研究,做好解释工作。
三、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务求实效。要定期总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访的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结合本部门实际提出整改措施,推动工作。要以创新的精神,高度负责的态度,不断完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制度,同时认真改进和做好其他方式的接待工作,积极探索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的新途径,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政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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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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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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