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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4〕49号
  2. [发布日期] 2004-08-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市禁止生产粘土砖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4]4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本市禁止生产粘土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减少环境污染,实现绿色奥运,依据《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生产粘土或部分以粘土为原料的实心砖、多孔砖、空心砖以及粘土瓦(以下简称粘土制品)。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粘土制品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2004年11月底前拆除砖窑,2005年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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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前恢复地貌。
  二、本次禁产工作坚持以区县政府为主,依法禁产,适当补偿,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切实做好禁产企业干部和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禁产企业可转产技术先进、有市场需求的新型建筑材料或从事生产其他产品,但不允许在原地简单改造生产煤矸石页岩烧结砖。
  三、为确保禁产工作顺利进行,本市建立禁产工作联席会机制,由市建委、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市政管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监察局等部门参加,研究禁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照部门职责协调、指导和监督禁产工作。
  四、由各相关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的禁产工作。要做好禁产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使列入禁产范围的生产企业按时实现禁产。对生产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停止生产、拆除砖窑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五、依法对停产企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主要用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资补偿和拆除砖窑的资产损失。补偿资金从市、区(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列支。补偿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各有关区县政府统一使用,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部分配套补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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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加强禁产后的监督管理。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等为原材料的烧结砖生产企业,必须达到国家和本市公布的环保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达不到环保和质量标准的,由环保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期整改,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自采挖耕地的企业,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严格处罚。对违法生产粘土制品的,由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由所在地区县政府责令其立即停产,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制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七、对禁产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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