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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3〕58号
  2. [发布日期] 2003-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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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3]18号),组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为市政府直属正局级特设机构。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市委决定,市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市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和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委员会、原市商业委员会、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以及其他市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市委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工业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商业贸易工作委员会、原市委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委员会和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等职责。
    (三)市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统计职责。
    (四)原市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推进国有大中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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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职责。
    (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研究拟订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六)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市政府稽察特派员公署)的全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二)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部分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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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六)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对区县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国资委设14个职能处室和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外事、档案、保密、安全、信访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部门预算、财务、资产管理和接待联络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有关法规、规章起草的协调工作,负责政策文件的审核、协调工作;研究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本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改革发展处(综合处)
    研究提出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加快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研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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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市;指导所出资企业拟定实施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出资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所出资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指导所出资企业管理现代化工作;负责掌握和汇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总体情况,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企业改组处(北京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对所出资企业改组和关闭破产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指导所出资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五)业绩考核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和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企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以及各方面对所出资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出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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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对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
    (六)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统计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全市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统计信息;指导所出资企业的信息化工作;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出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七)产权管理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处)
    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资产损失的核销工作;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八)监事会工作处(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审计事务处)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协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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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部门和机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总监的业务指导。
    (九)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出资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所出资企业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财务总监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工作方案。
    (十)社会事业处
    负责监督管理市政府授权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参与研究制定本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参与本市社会事业投融资体制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党群工作处(党委组织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协调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政工职称评定及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二)宣传工作处(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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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育培训、宣传工作;指导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三)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出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四)人事处(机关党委)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组织、指导所出资企业及事业单位老干部工作。
    市国资委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由市监察局实行派驻,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市监察局派驻的监察处合署办公。
    四、人员编制
    市国资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80名,另核定纪检监察编制13名,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7名。其中:主任(党委副书记)1名,党委书记(副主任)1名,副主任6名;处级领导职数5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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