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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6〕53号
  2. [发布日期] 2006-11-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 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5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
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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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营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良好环境,切实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首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首都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本市加强了对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了工作机构和队伍,成立了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完善了见义勇为人员确认、奖励、保护工作制度和程序,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随着首都经济社会的发展,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也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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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战略构想、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继续深入宣传贯彻《条例》和《实施办法》,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手段,鼓励社会参与,努力推进见义勇为评选表彰工作制度化、服务保障方式社会化、抚恤救助工作规范化。
  二、完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奖励、救助、保护等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
  要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调整表彰奖励和抚恤标准,扩大优待范围。市政府授予“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中的牺牲人员的一次性奖金额度,自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万元(市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褒扬金一并调整为20万元,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见义勇为人员凭有效证件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及区县属博物馆、公园以及其他对社会开放的参观场所。获得“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荣誉称号的牺牲人员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教育部门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在其报考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含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时加10分录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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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在京生产经营的企业,其雇工被民政部门依法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保证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保障需要,建立健全抚恤救助工作机制。要认真落实本市关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要将集中表彰和日常抚恤慰问相结合,建立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服务的长效机制,有重点地救助和慰问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抚恤照顾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人员家属,解除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积极开展志愿者活动,切实为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人员及其家庭排忧解难。
  三、拓宽宣传渠道,营造“见义勇为光荣”的社会风尚
  要加大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紧密结合《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组织群众性集中普法教育宣传活动。各级政府要结合重大纪念日活动和“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评选表彰活动,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的典型。要进一步发挥“首都见义勇为信息网”的作用,设立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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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扩大见义勇为宣传工作覆盖面。要借助大众传媒、文学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影响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活动,大力造势,宣传英模人物和先进事迹。要通过设立光荣榜和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宣传等形式,鼓励和表彰在见义勇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益人士,扩大社会影响,增强社会效应。
  各级政府及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通报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情况。要结合“人文奥运”,新建一个以“首都见义勇为”为主题的标志性建筑,供市民和游人参观,充分展示见义勇为英雄的良好形象和见义勇为先进典型的高尚情操。要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契机,以“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为载体,深入社区宣传见义勇为精神。
  四、积极扶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推进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在连接政府与社会、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在财政、税收、资金募集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帮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帮助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监督其依法开展见义勇为公益活动,指导其逐步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决策程序、健全财会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大力支持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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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都见义勇为基金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广泛联系和吸收中外企业、民营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充分利用首都各种资源优势,拓展筹资渠道,实现基金来源多元化。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建立和完善基金募集、管理、使用制度,提高社会公信力,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要注重发挥社会团体的特殊优势,加强对外联络和交流,学习借鉴国内外同行业的先进经验,积极募集社会善款,拓展救助渠道,使因见义勇为而伤残、牺牲或困难人员在接受政府抚恤救助的同时,得到社会多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五、切实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纳入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纳入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成立由市有关部、委、办、局负责人组成的市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市《条例》与《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督促、考核有关部门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落实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对全市实施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政策进行指导和协调。公安、人事、财政、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宣传、司法、文物、园林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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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各区县要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落实人员,确保资金到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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