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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2007〕
50号
[发布日期]
2007-12-11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奥组委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 在京建立“奥运之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奥组委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
在京建立“奥运之家”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奥组委《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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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的意见
(北京奥组委二〇〇七年七月)
一、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可在京选择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保线之外的合适场所建立“奥运之家”。
二、成立“奥运之家”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事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奥组委国际联络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政府外办、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奥组委安保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选定有关场所并提出承租要求后,拟承租场所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立即函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后,将有关意见回复业主单位。在协调小组回复意见前,业主单位不得擅自与外方商谈租赁合同事宜。
四、在征得协调小组同意后,业主单位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协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在签约后将合同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之家”的内部安全和秩序维护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属地公安机关负责进行安全监督和给予业务指导。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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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筹组织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六、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奥运之家”举办活动、悬挂旗帜、标语或标识广告等,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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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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