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 政策公开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7〕56号
  2. [发布日期] 2007-1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 关于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免征范围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通委
关于调整本市公路养路费免征范围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交通委《关于调整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免征范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和其他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公路养路费免征的具体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同时,各级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要加大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漏缴、逃缴公路养路费的行为。






 - 1 -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调整北京市公路养路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市交通委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及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后的本市公路养路费免征范围通知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和县处级以上(含县处级)的人民团体,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含驾驶员座位,下同)自用小客车、吉普车和侧三轮、二轮摩托车。
  二、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自用车辆(“使”字号牌车辆)。
  三、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警车、囚车、消防车。
  四、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学、小学和市及区县教育委员会直属的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年科技馆以及党政机关所属的党校、团校、干校,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五人座及五人座以下自用小客车、吉普车。
 - 2 -  
 

 
 
  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并带有固定线路号牌的公共电、汽车。
  六、国家经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民政部门的殡葬车;环保部门的污染、噪声监测车;城市环卫作业单位的清洁专用车辆;公路及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道路养护专用车辆。
  七、领有田间作业牌照的拖拉机及不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三轮汽车;摩托车运动学校的比赛用摩托车;悬挂淡黄底、黑字号牌的专用机械车和电瓶车。
  八、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救助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由市有关部门管理的每单位限定免征3辆2吨以下自用车辆;由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每单位限定免征1辆2吨以下自用车辆;社会福利企业每单位限定免征1辆5吨以下和1辆2吨以下自用车辆。

 - 3 -  (全文结束)
 
 



 
分享: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首都之窗”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