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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免费发送市政府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2]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免费发送市政府公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凡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各类公文,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政府公报已成为政府对外公布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的重要渠道。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需要,使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市民及时、准确、方便地了解掌握并贯彻落实市政府的行政规章和决策部署,更好地发挥《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以下简称《市政府公报》)在推动政府系统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工作中的作用,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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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在继续向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赠送《市政府公报》的同时,扩大赠阅范围。自2002年元月份开始,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直属机构,各区县、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免费发送《市政府公报》;向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北京市委员会,向区(县)
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向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及街道、乡镇图书馆(室)赠送《市政府公报》。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将区县图书馆,街道、乡镇图书馆(室)的邮政编码、具体通信地址、单位名称以书面和通过市政府局域网发送两种形式,于2002年1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厅公报编辑部(联系电话:65192756,传真电话:65192758)。今后,各单位地址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公报编辑部。
    二、受赠图书馆要及时、方便地将《市政府公报》提供读者阅览。
    三、各级邮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市政府公报》的发行工作,确保每期都能及时、准确地发送到位。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订阅发行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64号)精神,积极组织好《市政府公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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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订阅工作。


                             二〇〇二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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