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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9〕3号
  2. [发布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对外经贸委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联合年检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市对外经贸委制定了《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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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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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
进行联合年检的意见

(市对外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一月)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格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以下简称联合年检)提出如下意见:
    一、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联合年检工作以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切实改善本市投资环境为指导思想,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在京依法经营,进一步发展本市外向型经济。
    联合年检工作要坚持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表格、统一收费的原则。
    二、建立市与区县两级联合年检工作制度
    市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市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各区县对外经贸委负责本区县联合年检的协调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联合年检工作由其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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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联合年检工作的要求
    (一)联合年检工作采取联合办公形式,由对外经贸、经委、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财政、外汇、海关等部门参加。为方便企业的申报和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各级政府要为联合年检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二)依据《通知》要求,市级联合年检的办公费用由市财政解决,区县级联合年检的办公费用由区县财政解决。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原标准收费外,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
    (三)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各司其职,依法验审企业报送的年检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随意增加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联合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五)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联合年检信息的处理和管理,逐步建立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统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参与联合年检相关统计工作。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检查。除参加联合年检的部门外,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
    五、由市对外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北京市对外商投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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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进一步做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工作。
    六、今后,联合年检工作参照此意见执行,除必要的修改、补充以外,不再另行通知。

 - 5 -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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