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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1〕98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1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整顿重点
    建筑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对于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改善城市环境和市民居住条件,做好筹备2008年奥运会工作,完成当前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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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大规模城市改造和建设任务,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和做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务求抓出实效。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
    (二)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业务的问题;
    (三)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
    (四)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
    (五)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
    (六)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工程活动和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二、全面开放本市建筑市场
    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全面开放本市建筑市场。取消原来的外地建筑企业进京施工的审批制度及一切限制外地建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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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进京施工的规定。凡具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工程的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搞地区封锁和部门保护。同时,要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对于那些不具备相应资质,搞资质挂靠的“皮包”公司和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不论是本地企业还是外地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本市建筑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本市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已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的基础上,尽快将勘察、设计和材料采购以及水、电、气、热、通讯、消防等专业工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不仅总承包工程要招标投标,专业和劳务分包工程也要招标投标。
    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体系。中心市场、专业市场和各区、县分市场要统一规则,协调运转,分级管理,有形建筑市场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人员、职能都要分离。各有形建筑市场要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要尽快完善评标专家库,扩充评标专家数量和专业,抓紧制订专家评标办法,规范评标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为招投标当事人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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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实行业主负责制,强化法定建设程序管理
    严格实行建设工程业主负责制或项目法人制。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项目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等全面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实行业主负责制,必须依法规范业主的市场行为。
    (一)规范招标行为。凡依法应该招标或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全部进行招标或公开招标,业主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业主对应由一个单位总包的工程不得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使投标价格低于合理成本的投标人中标,不得把承包单位是否“垫资”作为中标的条件,更不得与承包单位签定“地下合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特别要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及备案制度,切实把握好工程开工和交付使用关。业主或项目法人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市规划委委托的单位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或者经审查不合格以及修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允许施工企业开工;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要依法处理;工程竣工后业主要依法组织验收,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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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案馆提交竣工档案。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市建委要尽快修订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三)下大力解决工程拖欠款问题。本市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落实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中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施工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并依法向业主索赔停工损失;工程完工后仍未按合同约定拨足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可以不在竣工验收文件上签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并对其新建项目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要建立以工程担保、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当前要推行承包单位履约保函和建设单位支付保函制度,以保证工程合同的正常履行。
    五、加强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所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单位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活动。严禁非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以及无证或越级承接工程业务等违法行为。对有上述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资质证书;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和建筑企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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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要责令其停止执业或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情节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当前,要按照建设部的部署,认真抓好资质就位工作,通过资质就位优化行业组织结构,切实形成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分)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的企业格局,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工程总分包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在本市从事建筑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建筑企业(含非本市企业),要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要将其经营业绩、不良经营行为(主要是建设部令第87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十种行为)和违法行为等情况记入管理档案,以此作为考核企业资质和年度检验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
    加强对本市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重点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在装饰装修施工中,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防止环境污染的规定,控制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要依据有关标准,禁止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要执行本市《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01]616号),提倡在开发商品住宅时,将家居装修连同住宅主体结构一体设计、施工到位后销售;提倡将监理机制引入家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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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业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要加强对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有关强制性标准,落实各自的工程质量责任,防止因片面追求低造价和抢工期而降低工程质量。严禁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及有关建设规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的管理,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认真治理扬尘和噪声等污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各项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依法处罚违反相关规定的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不仅要依法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追究其上级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八、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还要对中标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做好规划、建设和计划、工商、劳动、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专业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加强建筑市场的综合治理,有效地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公布执法检查情况,特别是对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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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按照国务院和市政府的部署,在全国清理违背国家有关法律、世贸组织规则、市场经济规律的现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北京市解决工程款拖欠的若干规定》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北京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
    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解决执法队伍的机构、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挑选政治素质高、懂法律、懂业务、品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程序,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十、规范政府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自身行为,强化责任意识,依法行政。同时,要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进一步推行“一站式”服务,建立起公开、透明、高效的行政管理机制。
    要充分运动计算机及信息网络技术,强化政府的监管手段,抓紧建立企业状况、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项目管理三大数据库,并将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业绩及违法违规的不良记录、工程项目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质量和安全事故等,通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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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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