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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1995〕29号
  2. [发布日期] 2005-05-22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1994年非正常死亡事故 超标单位给予批评的通报

 

 

京政办发[1995]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1994年非正常死亡事故
超标单位给予批评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1994年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工作,在各归口管理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很大成绩。交通肇事、因工、游泳溺水、煤气中毒、火灾和食物中毒6种非正常死亡人数在连续几年下降的基础上,又比1998年减少7人,下降1%。但是,也出现了部分责任单位单项或几项超标的情况。根据《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1994年全市非正常死亡事故超标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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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密云县、延庆县;
    因工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市一轻总公司、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化工集团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煤气中毒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房山区;
    游泳溺水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平谷县;
    火灾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门头沟区、顺义县、密云
县、平谷县。
    按照《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其行政领导人要承担领导责任,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扭转落后局面。
    1995年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已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分解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做好本年度防止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查隐患,堵漏洞,确保各类事故不突破控制指标。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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