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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
〔1995〕
29号
[发布日期]
2005-05-22
[有效性]
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1994年非正常死亡事故 超标单位给予批评的通报
京政办发[1995]2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1994年非正常死亡事故
超标单位给予批评的通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1994年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工作,在各归口管理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很大成绩。交通肇事、因工、游泳溺水、煤气中毒、火灾和食物中毒6种非正常死亡人数在连续几年下降的基础上,又比1998年减少7人,下降1%。但是,也出现了部分责任单位单项或几项超标的情况。根据《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1994年全市非正常死亡事故超标的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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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密云县、延庆县;
因工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市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市一轻总公司、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化工集团公司,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煤气中毒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房山区;
游泳溺水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平谷县;
火灾死亡控制指标超标单位:门头沟区、顺义县、密云
县、平谷县。
按照《北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事故目标管理办法》规定,上述受到通报批评的单位,其行政领导人要承担领导责任,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并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扭转落后局面。
1995年本市防止非正常死亡人数控制指标,已由各归口管理部门分解下达到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做好本年度防止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工作的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并采取有效措施,查隐患,堵漏洞,确保各类事故不突破控制指标。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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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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